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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巴曲、义曲等51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0-28 阅读次数:0

囊谦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巴曲、义曲等51条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决定划定巴曲、义曲、多木曲、桑啊涌、麦也、大欧绒、达荣尕、娘涌、郭曲、那容浦、牙不曲、要荣尕、罗绒尕、窑涌、阿班优涌、桑群嘎、过曲、纳不茸嘎、吉涌、那曲、角借嘎、宗切嘎、将西涌曲、玛肴、曲玛郎曲、日额在尕、莫涌、麦曲、甘穷朗、别弄、当曲、刀涌、智林尕、打翁高、穷塘涌、打雨涌、查秀涌曲、班涌、旦叶、江木作涌、瑞持尕、卡肉尕、通阿日尕、矛青坡、尕多嘎、布曲、结涌、措茸嘎、达曲、智曲、巴吉卡的河道管理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一)巴曲、义曲、多木曲、桑啊涌、麦也、大欧绒、达荣尕、娘涌、郭曲、那容浦、牙不曲、要荣尕、罗绒尕、窑涌、阿班优涌、桑群嘎、过曲、纳不茸嘎、吉涌、那曲、角借嘎、宗切嘎、将西涌曲、玛肴、曲玛郎曲、日额在尕、莫涌、麦曲、甘穷朗、别弄、当曲、刀涌、智林尕、打翁高、穷塘涌、打雨涌、查秀涌曲、班涌、旦叶、江木作涌、瑞持尕、卡肉尕、通阿日尕、矛青坡、尕多嘎、布曲、结涌、措茸嘎、达曲、智曲、巴吉卡: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10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重现期2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及行洪区。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三、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二)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未经科学论证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围垦河流;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青海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六、本通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囊谦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