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规划计划

《囊谦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0-10 阅读次数:0

 


囊谦县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囊政办〔2019〕133号

2019年10月10日


  一、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1.2 原则
  1.2.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2.2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2.3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通力协作、全力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2.4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应当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青海省气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治多县范围内的暴雨、大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风、沙尘暴、低温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雪崩、城市内涝、河流暴涨、道路结冰等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条件引发病虫(鼠)害、大气污染、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其它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县人民政府的安排,有义务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人民政府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全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的常设领导机构,统一组织、计划、协调和指挥全县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工作。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由县气象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局长不在时,由副局长代理。主要承办指挥部日常工作,传达指挥部指示和命令,负责全县的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传输。 
  2.2 指挥部的职责
  指挥全县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减灾和救灾工作,在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具体为:
----组织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组织制定、实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决定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
----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
----指挥和协调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决定气象灾害发生时应急处置等重大事项;
  2.3 气象机构职责
----传达、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为指挥部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
----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
----组织实施增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
----承担本应急预案的修订和专业方面的解释工作。
  2.4 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建立相应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定;
----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
----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地质气象灾害方面的区划评估结果,及时提供准确地质资料,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加强监控和预防。
  县抗灾办(防汛办):综合组织协调救灾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气象灾害情况的调查、核实、上报,组织指导灾后转移安置灾民,安排落实灾民生活,组织指导社会捐赠。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洪、排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安排、指导灾区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人武部: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规定,组织协调驻囊谦部队、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武警中队:参加抢险救灾、草原灭火和消防工作,做好灾区安全保卫和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县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负责组织协调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协调有管辖权的部门对被破坏的工程进行修复,并做好气象灾害的环境的影响评价。
  县交通运输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运输。
  通信部门:(县电信、移动、联通分公司等):利用手机短信和网络等快速传递气象预报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县卫健局:迅速组织医疗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负责为灾区配送所需医药用品,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安全。
  县发改局:协调商业企业,保障应急工作物资供应及灾区基本生活资料供应。
  县文体旅游广电局:及时准确的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和预警信号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县农科水利局:及时提供畜牧、林业灾害监测信息,组织、协调和指导灾后畜牧业生产自救。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保障应急工作电力供应。
  三、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预测与报告
    3.1.1 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县气象局根据气象预报、卫星资料、实况监测和气象信息员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民政、水务、农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的气象灾害情况。
  3.2 气象灾害信息审核
  3.2.1 县气象局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报送上级气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3.2.2 有关部门对收集到的气象灾害信息,经审核符合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的,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并抄送县气象局。
  3.3 预警信息发布

  3.3.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3.2  发布内容

气象部门根据对各类气象灾害的发展态势,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具体如下:

    3.4、 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4.1暴雨蓝色(IV级)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5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易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

3.4.2暴雨黄色(III级)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5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3.4.3暴雨橙色(II级)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2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25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的可能性很大。

3.4.5暴雨红色(I级)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城市内涝等灾害的可能性非常大。
    3.5、暴雪预警信号
暴雪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5.1暴雪蓝色(IV级)预警信号
    含义:12小时内降雪量将达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者畜牧业有影响。
    3.5.2暴雪黄色(III级)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或畜牧业有较大影响。
    3.5.3暴雪橙色(II级)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0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0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和畜牧业有较大影响或已对交通或畜牧业造成较大影响。
    3.5.4暴雪红色(I级)预警信号
    含义:6小时内降雪量将达15毫米以上,或者已达15毫米以上且降雪持续,可能对交通、畜牧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影响或已对交通、农牧业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3.6、雷电预警信号
雷电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3.6.1雷电黄色(III级)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内可能发生雷电活动,可能会造成雷电灾害事故。
    3.6.2雷电橙色(II级)预警信号
    含义:1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很大,或者已经受雷电活动影响,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比较大。
    3.6.3雷电红色(I级)预警信号
    含义:1小时内发生雷电活动的可能性非常大,或者已经有强烈的雷电活动发生,且可能持续,出现雷电灾害事故的可能性非常大。

 3.7、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3.7.1冰雹橙色(II级)预警信号
    含义:3小时内可能出现冰雹天气,并可能造成雹灾。
    3.7.2冰雹红色(I级)预警信号
    含义:1小时内出现冰雹可能性极大,并可能造成重雹灾。

 3.8、干旱预警信号
    干旱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干旱指标等级划分,以国家标准《气象干旱等级》(GB/T20481―2006)中的综合气象干旱指数为标准。
    3.8.1干旱橙色(II级)预警信号
    含义: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某一乡有40%以上的牧草受旱。
    3.8.2干旱红色(I级)预警信号
    含义: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某一乡有60%以上的牧草受旱。

3.9、雪灾预警信号
    雪灾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3.9.1雪灾橙色(II级)预警信号
    含义:某一乡积雪面积达60%以上,积雪深度达5厘米。
    3.9.2雪灾红色(I级)预警信号
    含义:某一乡积雪面积达90%以上,积雪深度达8厘米。

  3.10、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气象信息发布系统以及气象信息员队伍,通过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微博等相关媒体以及气象信息发布系统以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3.11 预防预警行动
  县人民政府收到县气象局气象灾害监测、警报、预报预测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属于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从思想、组织、人员、技术、物资、资金等方面做好启动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12 预警支持系统
  3.12.1 县人民政府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12.2 县人民政府支持气象机构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和现场指挥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3.13.3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本部门互联共享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保证指挥部紧急调用救灾资源。
  四、应急预案启动与响应
  4.1 应急预案启动 
  县人民政府确认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的,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上报州人民政府。
  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由县气象部门发布。当县气象部门监测和预报(预测)到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Ⅳ)级预警以上气象灾害时,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机构,县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将启动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州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
  4.2.1 县级应急响应,由县指挥部依照本级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响应程序并组织实施。
  4.2.2 气象灾害在本行政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可通过州人民政府协调向邻近行政区域县(市)人民政府请求灾害应急救助。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县气象局归口处理,其它县级相关部门在收到气象灾害信息报告时,应及时抄送县气象局。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3 各地应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天气气候上下游地区通报。
  4.3.4气象灾害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涉外机构通报。
  4.4 应急通信方式
  4.4.1 参与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4.4.2 乡(镇)应急指挥部应当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报县应急指挥部。
  4.5 紧急处置
    气象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指挥部的部署,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4.5.1 气象机构的紧急处置措施
----气象机构主要负责人立即发布启动内部相关的应急程序的命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救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监测、现场服务等工作,并参与现场抢险救灾;
----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及时向上级气象机构、县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5.2 相关部门的紧急处置措施
----迅速调派紧急处置和救援队伍,进入救灾现场;
----按照预定方案设立紧急避难所,转移和疏散受灾人员,做好受灾群众的就地安置,保证必需的生活设施和食品供应;
----紧急调拨和配送救灾所需生活必需品、药品等物资和抢险专用设备、器材;
----做好现场紧急医疗救护,维护社会治安和生活秩序;
----根据指挥部的决定,通知相关单位停产、停业、停课。
  4.6 动员社会力量
  4.6.1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6.2 其他组织或个人应当服从安排,主动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4.7 气象灾害评估
  4.7.1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其他相关部门应提供因气象灾害和衍生灾害造成损失的实时和历史资料。
  4.7.2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
  4.7.3 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8 新闻报道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灾情和救援情况等信息。
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信息,必须使用指挥部统一发布的信息。
  4.9 应急结束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长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确保受灾民众的基本生活保障。
  5.1.2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对灾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交通部门应当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道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5.1.3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实施气象灾害现场救护,做好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
  5.1.4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应当维护救灾现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1.5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受灾情况、恢复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进行恢复重建。
  5.2 社会救助
  5.2.1 设立气象灾害救助基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救助基金。基金的来源、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捐助人和社会公众公开。
  5.2.2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应当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积极吸纳对口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助款物。
  5.3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县气象局应当组织人员对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加强对策研究,分析报告报上级气象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备案。
  六、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设备保障
  6.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县气象机构应当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应急支援与实施保障
  6.2.1 加强城市应急工程设施建设,组织实施防御暴雨、干旱、低温、冰雹、雷电等防护工程的建设和应急维护,注重城市紧急疏散避难场所和相关配套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完善紧急疏散避难场所的指示标志。
  6.2.2 县、乡(镇)人民政府酌情组建和管理气象灾害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人武部、武警、公安、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气象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

6.2.3 加快气象信息员度队伍的建设,保证气象信息收集及时、准确。

6.2.4 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所需的财政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
  6.3 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县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加快移动式气象监测系统,气象信息发布系统,地面、卫星应急通信系统建设)。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储备。
  6.4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县气象局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的宣传。
  6.4.2 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气象机构开展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社会教育;制定应急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对本部门的应急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6.4.3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演习。县气象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业务技术人员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演练。
  6.4.4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应急措施及时到位。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责令改正,情况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6.4.5 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
  7.1 沟通与协作
  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交流与合作,提高防灾减灾预警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与上级气象机构和相邻县(市)的合作,提高联防、联动水平。

7.2 县气象局应当结合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适时对本预案进行周期性评审与修订,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7.3本预案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