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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囊谦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11-30 阅读次数:0

NQFS01-2020-003

 

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囊谦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的

 

囊政办〔202014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囊谦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125     

      


囊谦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囊谦县干部职工周转房的分配、使用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周转房的作用,切实改善干部职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化人才发展环境,保障周转房公平分配,强化运营与使用,根据《玉树州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办法》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囊谦已建成的干部职工周转房(除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乡镇干部职工周转房外)的管理工作。教育系统、卫生系统和各乡镇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三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按照统规统建、统筹房源、统一分配、及进及退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四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运营管理(以下简称管理单位)。管理单位负责办理入住和日常管理及维护等运营管理事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管理单位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干部职工周转房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我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正式干部职工(含援青干部),公益性岗位人员、临聘人员等非正式干部职工不得申请和享受干部职工周转房。

(二)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在县城内没有私有住房产权

(三)在之前的干部职工周转房配租工作当中,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五年内不得再申请干部职工周转房。

第三章  调配及管理措施

  有干部职工周转房需求的干部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住房基本情况),单位出具证明,报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管理单位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统筹解决干部职工周转房

第八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分配应当严格按照个人申请、统一审核、公示确定、公开选房的程序开展,确保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在房源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以职务职称和工龄为依据统筹配租干部职工周转房。

第十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使用人同管理单位签订配租协议,期限原则上为一年,并交纳押金5000元,待退房时退还押金。协议期满后且有继续使用需求的应于配租协议到期前10天到管理单位续签《囊谦县干部职工周转房配租协议》

在使用期间,若因使用人的过错,导致房屋受损,则从押金中抵扣维修修复资金。若出现所交押金不足以抵扣维修修复所需资金时,则由房屋使用人负责补充追加所需资金。

使用期间,干部职工调离本县、辞职、退休、死亡或正式取得囊谦县城内住房的,应在三个月内将干部职工周转房归还管理单位,同时解除配租协议逾期未腾退的,将按月房租费的3计收租金。

在使用期间,干部职工工作单位发生变更的,经原单位和现单位开具说明材料后,到管理单位办理报备手续。

十一  获得干部职工周转房实物配租的干部职工只有房屋使用权,没有房屋支配权,更不得随意转租、转让周转房,不得变更周转房用途和内部结构。  

第十二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月租金为3/平方米,其中援青干部及挂职锻炼干部免收干部职工周转房租金。干部职工周转房租金由获得实物配租的干部职工按年提前上交至管理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并由管理单位统一上交县财政。

第十三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使用人需按期缴纳水、电、暖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及物业管理等费用,若发生欠缴、拖缴等问题,管理单位配合物业公司催缴,拒不缴纳相关费用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及物业管理部门有责任对周转房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管理,使用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  使用人应严格遵守管理单位有关住房及物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管理,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做好治安、消防及环境卫生等工作。

第十  办理退房手续时使用人须先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暖气等费用,须注销或迁出该房屋的电话、网络及有线电视等户口,再到管理单位办理退房手续。

第十  使用人不得擅自对周转房进行装饰、装修。若使用人需对周转房进行简易装修,须向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费用由使用自行承担退还周转房时使用人自行装修部分及原房屋设施设备一律不得拆除或破坏,装修部分所有权归管理单位所有;若使用人擅自进行房屋装修或拆改配套设施,管理单位责成其限期恢复原状,其修复的费用由使用人自行承担。 

第十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人应办理退还周转房手续: 

(一)周转房使用期满的且没有周转房需求的

(二)使用人调离囊谦县或退休、死亡的

(三)本人使用以及擅自出租(借)或变相转租周转房或擅自改变周转房用途的;

(四)本人所属单位或配偶单位建设集资房,且新房交付使用已满6个月的; 

(五)无特殊原因,使用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闲置周转房的;

(六) 本人或配偶在囊谦县城新建私有住房,且具备入住条件的;

(七)严重违反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规定,住房管理单位要求退换干部职工周转房的;

(八)其他属于应当退还周转房情况的。

各用人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有责任协助管理单位做好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属上述规定应当退还周转房逾期未退还的,按违规强占周转房处理,住房管理部门将通过党纪政纪或行政、法律等途径收回周转房 

第十  使用人拒不腾退周转房时,管理单位应该将情况反馈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干部职工周转房日常维护、维修、改造等经费由财政统筹保障,由管理单位实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二十一条  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分配、管理、使用干部职工周转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法律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十二  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套取使用周转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使用的干部周转房,逾期不退回的,管理单位将该情况反馈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人自退回周转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

二十三  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入周转房管理档案: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使用周转房的;

(二)改变所使用周转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使用周转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周转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违规强占周转房且拒不退还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使用人自退回周转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周转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人拒不执行的,管理单位将该情况反馈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协调处理,如协调处理仍不能解决问题则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生效判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二十四  本办法由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12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