囊政办〔2025〕56号
县直有关部门、全县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
现将《2025年囊谦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日
2025年囊谦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教育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农业农村厅、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教体〔2023〕1号)精神,进一步改善农村学生的营养状况,提高农村学生的健康水平,结合我县县情,特制定囊谦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方案。
一、实施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对象
全县24所寄宿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实际在校学生数为准)。
(二)实施标准
补助基本标准为营养改善覆盖范围内的学生每生每天5元,学生每年在校就餐平均天数按200天计算,合计每生每年8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
(三)供餐模式
各寄宿制学校应为学生提供正餐(午餐),不得以加餐等形式代替正餐。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全县实施“营养餐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其成员如下:
组 长:尕玛桑周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西然多杰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土都成林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白玛卓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更尕扎西 县教育局局长
蒋 树 威 县财政局局长
索昂旺德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才丁多杰 县审计局局长
南加才丁 县卫健局局长
阿 斌 吉曲乡党委书记、县农科水利局负责人
仁增求周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尕吉才仁 县疾控中心主任
全县各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囊谦县营养办,办公室设在教育局,安排专人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教育局要把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作为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的重要工作,牵头负责营养改善计划的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实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会同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资金监管;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加强学校食堂建设,改善学校供餐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检查;配合卫健部门开展学生营养健康状况检测评估;配合宣传、卫健和市场管理等部门开展营养知识与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统筹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以全过程实时视频监控为基础的日常监管系统,逐步完善电子验货、公开公示、自动报账等功能。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指导学校将健康教育、劳动教育、感恩教育等融入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全过程。
(二)财政局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切实加大投入,落实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及时支付,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发改委要加大力度支持农村学校改善供餐条件,加强农副产品的价格监测、预警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发现问题,推进降低农副产品流通环节税费工作。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农牧局负责对供给学校的食用农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鼓励和推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对于有条件的学校,从技术上指导和支持学校开展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实践活动。
(五)市监局负责供餐单位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以及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监管,查处食品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会同教育等部门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准入办法;加强对食品原料采购、贮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维护等环节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六)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方案;在教育局配合下,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
(七)纪委、监委负责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八)审计局负责对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效益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保证资金安全。
(九)宣传部负责新闻宣传,引导各类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反映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供餐流程
(一)食品采购
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招标制度,肉、米、面、油等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要通过公开招标、集中采购或定点采购的方式确定供货商。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要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留存每笔采购清单等有关凭证,做到源头可控,有据可查。食品采购由财政局或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要探索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实施。
(二)食品配送
按照“安全、快捷、方便”原则,由县教育局与中标企业签订配送协议。学校要严把食品质量验收关,对配送到学校的每批次食品进行检查、验收和登记确认,并查验食品质量检测报告,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定期公示采购物品的数量、质量、价格等情况。食品配送服务纳入招投标合同或采购协议。
(三)食品贮存
学校要建设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储藏、储存场所,配备必要的食品储藏保鲜设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卫生标准贮存食品,食品和非食品库房分开设置,并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食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摆放,禁止周边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四)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过程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不得向学生提供发霉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荤凉菜、四季豆、野蘑菇、发芽马铃薯等高风险食品。严禁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和转基因油。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及时清洗各种设备、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归位摆放。
四、食堂建设和管理
(一)积极改善学校食堂就餐条件
县教育局和发改局通力协作,要通过薄弱学校改造、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资金,支持农村中小学新建改扩建食堂,逐步完善配套设施,改善食堂供餐条件,努力满足学生就餐需求。各中小学校也要重视学校食堂建设,加强学校食堂日常管理,逐步改善就餐条件。
(二)积极推进学校食堂规范化管理
1.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堂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教育督导考核学校工作时,要将食堂管理纳入考核内容。
2.义务教育学校加强对食堂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建立健全覆盖各个环节的规章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配备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成立由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营养餐监督委员会,充分发挥营养餐工作、食堂管理和检查评议等方面的作用。
3.学校食堂应以服务师生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原则,合理确定伙食费标准和配餐方案,并报县级教育、卫生、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4、积极开展“明厨亮灶”,利用网络,全覆盖、全流程、全时段监控全县每一个食堂的操作运行管理,随时接受社会及各相关部门监督。
5、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严禁对外承包。
(三)加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
1.学校食堂实行专账核算。加强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据管理,加强内控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2.学校食堂结余款项滚动使用,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3、学校食堂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食堂财务采取日记、周核、月清的形式,及时核算。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开,同时报送县营养办备案。
(四)实行学校负责人试餐和教师陪餐制度
学校负责人应轮流试餐,做好试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营养供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学校值班领导、值班老师的试餐、陪餐费用不得从学生营养费中支付。
(五)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等培训
各成员单位结合工作职责,通过现场指导、培训等多种形式增强学校、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意识,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六)逐级逐校制订详细的应急预案
明确突发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细化事故信息报告、人员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调查、善后处理、舆情应对等具体工作方案,并组织演练。
五、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一)资金拨付
将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学校对于营养餐工程资金单独建账。
(二)资金使用
中央和地方专项补助资金全额用于为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学生用餐。专项资金结余滚动用于下一年度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将资金发放给家长或学生本人。
结合现有学籍管理平台,建立营养膳食补助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对学生人数、补助标准、受益人数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严防套取、冒领资金。
(三)资金监督
定期公布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总量、学校名单及受益学生人数等信息,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六、加强监督检查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促进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建立问责制度,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营养改善计划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督。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主动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接受监督。成立学生、家长、教师代表和社会各界代表共同组成的监督小组,设置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对各有关部门、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养改善计划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