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囊谦县环境卫生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及安排。为了加强县城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保持县城整洁,经请示有关部门同意。决定对县城的垃圾猪及无人管理的流浪牲畜进行全面清理,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县城及周边地区放养各类牲畜,加强对牲畜的管理工作,严禁各类牲畜进入县城街区,杜绝放养各类牲畜。
二、严禁在城市垃圾点及河道周围设置各类屠宰点。现有的各类无证屠宰点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自行关闭,逾期不关闭者由有关部门依法强制取缔,并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三、本《通告》发布后,仍进入县城主要街区的各类流浪牲畜,一律按无户主牲畜处理,管理部门有权对垃圾猪及流浪牲畜进行扣留、宰杀、销毁等处理。
四、本《通告》所指流浪牲畜主要是无人管理的牛、马、羊、狗等家畜。
五、本县的广大干部群众和有关部门要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这也是全县人民应尽的职责和义务,必须遵守本《通告》,并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劝告和检举。
六、本《通告》仅限于囊谦县香达镇区域内。
七、对威胁、围攻、辱骂和殴打监督管理、检疫人员,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五月十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囊谦县农牧局 囊谦县城建局 囊谦县公安局
二○一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