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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旅游条例》修订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9-25 阅读次数:0

“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具有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高、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发展潜力大等优势”,省人大法工委一位负责人介绍说,“随着‘大美青海’的品牌叫响,越来越多的外地游客慕名而来,尤其每年的七、八、九月,是青海旅游业的‘黄金季节’,旅游市场的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将相关法律法规‘捋清楚’,也是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

早在2003年5月,为推动旅游业发展,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青海省旅游条例》;2010年9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作了修订。条例实施以来,对于我省依法保护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和促进旅游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颁布实施;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深入贯彻实施旅游法,落实配套法规;2015年,省政府印发《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我省今后一个时期旅游业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原条例内容已滞后于上位法规定及国家和我省关于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要求。

除此之外,近年来我省在旅游方面也探索了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也需要通过立法固化,以便更好地规范和引导旅游业改革发展。因此,我省及时启动了条例的修订工作。

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青海省旅游条例》,条例及时总结反映了近年来全省旅游业发展的成功经验,通过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全面提高了对全省旅游行业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修订后的《青海省旅游条例》共八章五十九条,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和资源保护利用;第三章旅游发展与促进;第四章权益保护和旅游经营服务;第五章旅游安全;第六章旅游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和第八章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修订过程中对条例的体例结构进行了调整

旅游者以及旅游经营者的权利义务是旅游活动中的重要内容,在修订我省旅游条例的过程中,为避免简单重复上位法规定,草案删除了原条例关于“旅游者权利与义务”一章的内容,在这方面仅简要规定了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旅游者应当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遵守社会公德和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的相关内容。此外,为使旅游法关于“旅游安全”的原则规定更具操作性,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参照外地立法经验,新增了“旅游安全与规范”一章,在确定旅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完善旅游救援体系和突发事件处置措施、加强高风险旅游项目管理、客运交通运输工具经营要求、实施旅游景区旅游者流量控制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

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旅游行业的监管责任

从以往的印象来看,对旅游行业的监督和管理主要由旅游主管部门来监管,其实不然,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中的行为往往牵涉到工商、食药、质监、安监、公安等多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果仅仅由旅游主管部门来负责,就会导致监管衔接不及时,旅游投诉处理不力、各部门推诿扯皮等负面问题,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因此,条例结合我省旅游工作实际,建立了各部门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的监管体系。一是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及相关公共服务工作;二是详细列举了由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三是规定依托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资源开展旅游活动,由依法设立的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旅游管理相关工作。

加强了文明旅游公益宣传教育

随着我省旅游产业的不断发展,我省游客人数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一些不文明旅游行为和现象也时有发生,因此,提升旅游者对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公众意识,培育文明旅游的良好风气是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提升旅游者文明出行意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文明旅游的公益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旅游经营者及旅游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及时劝阻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破坏生态环境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此外,针对个别游客在旅游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条例也作了将其记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系统的规定。

明确关于旅游发展与生态保护的要求

在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活动中,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开发的旅游项目,要在确保生态环境安全的基础上,既强调保护,又不忽视适度、合理的利用,关键是要实现两者的有机结合,以达到造福当代、顾及长远的目的。因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护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完整性;利用人文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拆迁;利用工业、农业、文化、体育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和统一。

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在我省旅游品牌推广中的职责

围绕我省建成旅游名省的总体目标,为进一步明确各级旅游主管部门在我省“大美青海”等旅游产品推介和旅游项目开发中的职责。条例规定:省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青海旅游品牌建设和整体旅游形象的省外、境外宣传推介,拓展境内外客源市场。市(州)、旅游重点县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资源的特点,开展旅游市场开发和旅游形象推广。

增加关于智慧旅游服务建设的内容

由于现代信息技术在旅游行业的广泛应用,我省在推动智慧旅游方面也着力构建集旅游信息发布、电子商务于一体的智慧旅游综合平台。为加快我省建设智慧旅游服务进程,全面提升旅游服务智能化、信息化水平,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智慧旅游服务功能建设,建立健全旅游信息库和旅游咨询服务平台,并在交通枢纽站、旅游集散地和旅游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旅游信息服务。

针对旅游门票价格监管作出修订

在旅游经营活动中,旅游景区的门票价格一直是旅游者关注的重点,虽然国家旅游法在门票价格监管方面已作出了详细规定,但为进一步规范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加强对景区门票价格的监管,条例根据我省实际对门票价格监管及减免作出了相关规定。一是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景区景点,应当严格控制门票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门票价格的,应当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或者调整门票价格。二是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旅游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行门票减免。

明确旅游客运安全是旅游活动中的重要一环

在旅游活动中,客运交通工具的安全性十分重要,条例在修订过程中对这一方面作了完善,在第四十一条中对旅行社、旅游运输工具、乘客进一步作安全方面的规定:旅行社开展旅游活动租用客运车辆、船舶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经营者并签订书面运输合同,明确运输路线、运输价格、运输工具的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承担旅游运输的车辆、船舶,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驾驶员、船员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座位安全带、消防、救生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车辆、船舶工作人员及导游应当明确告知乘客在旅游和乘坐交通运输工具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乘客应当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全警示规定,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等安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