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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制定出台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和在企业兼职暂行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20 阅读次数:0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从严管理监督干部的要求,近日,省委组织部制定出台《青海省从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暂行办法》《青海省从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和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工作。

  《青海省从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暂行办法》明确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在社会团体中兼任职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必须从严审批。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职的,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对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同时,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审批权限、程序和需要报送的材料,以及适用的范围。

  《青海省从严管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暂行办法》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和任职的概念,规定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等兼职(任职),不得经商办企业、从事个体经营和有偿中介活动;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上述暂行办法严格贯彻中央和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对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和在企业兼职(任职)提出了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必将在规范领导干部兼职方面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