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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更正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6-30 阅读次数:0

 

1.办理地点:囊谦县香达镇新城区公安局户政服务大厅

2.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9:00-12:00    15:00-18:00)

3.咨询电话:18195732227

4.受理部门:囊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户政科

5.办理条件: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含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需要变更民族成分的,由户口所在地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可以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6.办理流程:公安派出所受理,经派出所所长审核、县级公安机关主管局长审批后,报市(州)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审批后,予以变更。

7.所需材料: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2)、市(州)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

(3)、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5)、户籍登记未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所需材料:

(1)、《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2)、市(州)级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复和审批表;

(3)、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

(4)、户籍登记未反映出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有户籍地派出所直接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三)如系户口登记工作中的差错需要更正的,由公安机关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8.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9.收费依据及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