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囊谦县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办理服务指南 |
办理部门 |
卫生健康局 |
服务对象 |
个人 |
法律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收费依据 |
免费 |
需提交的材料 |
无 |
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0976-8871123 |
办事流程 由从人员提出申请,到县人民医院缴费领取体检表,在体检中心进行体检,由县医院体检中心出具体检结果,执法大队对体检合格者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办理健康培训合格证明,若体检不合格,将结果通知体检人员,并告知用人单位调离岗位。 |
相关政策法规
囊谦县公共卫生服务人员健康合格证办理法规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规定:旅店业、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下同)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其它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上岗前须取得“健康合格证”。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执行。可疑传染病患者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