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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关于实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奖举报的通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09-29 阅读次数:0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统筹做好国庆假期及前后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发挥群防群治、联防联控的作用,筑牢疫情防控安全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相关规定,经囊谦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实行有奖举报,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凡发现身边或周围人员有下列不执行疫情防控命令、决定、措施等行为的:

1.未按要求执行落实囊谦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擅自组织、参加聚集性活动,非法饮酒聚餐闹事,打架斗殴、聚众赌博、肆意制造事端或挑起矛盾纠纷,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

2.通过网络发布、传播不实的疫情信息,煽动蛊惑违法散布他人隐私等扰乱疫情防控期间社会秩序的;

3.借用他人通讯工具,使用虚假健康码或行程码截图,刻意隐藏行程的(如被举报对象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4.已被社区或相关疫情防控部门告知为密切接触者的,未按规定落实管控措施,仍在社会面流动的;

5.被举报者未按要求,以各种理由拒绝、逃避参加全县或所属乡镇全员核酸检测人员的(如被举报对象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

6.近7日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且刻意隐瞒旅居史,未按规定向所在村(社区)报备纳入管控来(返)囊人员的;

7.县属防疫工作人员在排查登记、开展疫情工作中,为风险地区来(返)囊人员提供便利,帮助其逃避检疫检查、居家或集中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8.发现过去7日内有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及境外旅居史,未按规定及时通过“青海省疫情防控报备系统”报备或者向所在村(社区)报备、且刻意隐瞒旅居史,未纳入管控的来(返)囊排查管控的人员;

9.发现私人诊所、私立医院不具备或不符合接诊条件而私自接诊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肌痛和腹泻等相关症状患者,且未按规定做好实名登记的;

10.为逃避检疫检查,从省内外疫情风险区域搭乘非法营运车辆、顺风车或采用其他形式绕关避卡、躲避检查的来(返)囊人员;

11.疫情防控期间,违反禁令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12.正在接受居家隔离人员,不遵守管控要求,私自外出或接受其他人员探亲访友的;

13.辖区网吧、电竞酒店、酒吧、台球室、宗教场所、宾馆等空间密闭、人员密集场所违反囊谦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擅自违规开放经营未落实疫情防控重要措施并造成疫情风险传播的;

二、举报方式

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人应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姓名、去向、详细居住地址等真实信息。受理举报人员接到举报电话后,应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并立即交由属地街镇核实处置,确认举报属实后举报人可到囊谦县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领取奖励资金。

举报电话:0976-8871086(8871117)

三、奖励标准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且有效阻止风险和消除隐患的,每条线索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同一情形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首位举报人。

四、相关要求

1.举报人发现相关线索,向指挥部报告的信息中需含有对象姓名、现居住地址、固定相关影像资料等情况。经指挥部对报告线索进行认真核查,凡提供线索经查属实的给予相应奖励。

2.同一线索,涉及两人以上报告的,奖励首报人;两人以上同时报告的,按一例报告线索奖励。

3.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公开其相关个人信息。对泄漏报告人信息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被举报人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4.举报人反映的线索信息必须客观真实,并对其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恶意报告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⑴举报线索信息属已被发现或正在核查的;

⑵举报人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获取违规行为证据的;

⑶被举报对象在被举报之前已主动向所在村(居、社区)报备的;

⑷举报线索涉及的当事人及其家属主动提供信息线索是应尽的防疫义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⑸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终解释权归囊谦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有效期限将依据疫情形势确定。


囊谦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