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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7-02 阅读次数:0

囊政办〔2024〕60号

 

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财政局、国安办、司法局:

《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日    


《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精神,落实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青海省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青海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作,全面推进全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决定建立囊谦县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的性质 

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是由县司法局牵头,各政法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由各政法单位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是整合力量,研究解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重大问题,全面加强我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 

二、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的组成

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由组长、副组长、联络员组成。组长由县司法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委国安办、县司法局分管领导担任。联络员由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司法局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我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政策、重大议题、总体规划及工作进程,提高刑事法律援助保障能力。

(二)统筹协调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工作衔接配合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分工,推动部门沟通与协作,解决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成熟有效的工作经验,促进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有效开展。

(三)指导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制度的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权司法保障功能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诉讼权利,全面推进我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科学发展。

四、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的工作制度

每年召开1次联席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经组长同意,由组长或组长指定一名副组长主持召开。研究内容及开会时间,经组长审核同意,提前印发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时,各副组长、联络员参加,副组长、联络员因公外出均不能参加的,由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出席,并将成员单位意见带到会上交流。联席会议以召开会议、研究问题、指导工作的方式开展。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部分成员参加的专题会议。 

五、囊谦县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及时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判决书(裁定书)等送达法律援助机构;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必要支持,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诉权、阅卷、收集证据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人民法院应为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提供无偿复制案卷材料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检察院。监督、指导、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依规履行刑事法律援助告知义务,保障刑事案件侦查(自侦)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转交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为律师辩护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

(三)公安局。监督、指导、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保障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转交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为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值班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公安机关优先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侦查终结前侦查机关应当听取承办律师提出的法律意见,并记录在案。承办律师提出书面法律意见的,应当附卷。

(四)司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的组织和领导;组建全县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团,组织引导律师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依法对律师开展的法律援助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加强案件质量监管,确保办案质量;依法对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实施奖励和惩戒;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安排值班律师,向同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本地律师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必要支持;协同地方财政做好年度预算,予以保障,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五)财政局。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根据青海省法律援助律师办案补助相关政策,会同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结合财力保障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工作需要,力争做到律师辩护全覆盖。

(六)国安办。监督、指导、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依法依规履行法律援助告知义务,保障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转交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申请,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为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便利和支持。

(七)律师工作。加强案件质量监管,确保办案质量;协积极做好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积极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

六、工作要求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支持联席会议工作,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涉及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单位提出需要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跨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牵头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汇总、通报联席会议工作落实情况。各成员单位要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共同做好我县刑事法律援助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