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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8-11 阅读次数:0

《囊谦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5部委联合印发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3号) ,由县卫健局研究制定了《囊谦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对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的基础,承担着向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任务,在农村防病治病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9年,全县有村卫生室68所,村卫生室诊疗人次为0.75万,占全县总诊疗人次的21.4%;同时,村卫生室还承担着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明确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范围,保障农村居民卫生服务利用的安全性和公平性,县卫生健康局依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委联合制定的《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研究制定了《囊谦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是什么?

该办法共分为七章43条,重点对村卫生室的组织与管理、设置与建设、功能任务与业务管理、人员配备与管理、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

一是明确提出村卫生室为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委员会是村卫生室举办主体。村卫生室也可在村民委员会委托的基础上,由所属卫生院延伸设点举办。 

二是明确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合理规划村卫生室设置,负责全县村卫生室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监督管理等工作。村卫生室的业务管理隶属所属卫生院,所属卫生院是村卫生室直接业务管理机构。

三是原则上一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居住分散、交通不便、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联合设置村卫生室。符合增加村卫生室设置条件的,由行政村申请,所属卫生院审核上报,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设置村卫生室,也可根据实际多村统筹共建一个村卫生室。

四是明确村卫生室房屋建设规模不低于60平方米,至少应做到四室分设,即诊断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和药房。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村卫生室不得设置手术室、制剂室、产房和住院病床。

五是强调村卫生室应当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青海省规范化村卫生室验收标准》,每年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和年审。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或年审不合格的,应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是强调村卫生室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有关诊疗规范、操作规程等技术规范,在许可的执业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按规定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必须做到诊疗操作规范,接诊有登记、用药有处方、收费有票据、账目有登记、支出有凭证、转诊有记录、传染病有登记并及时报告,确保医疗质量与安全。鼓励村卫生室人员学习中藏医药知识,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藏医药方法防治疾病。

七是明确村卫生室乡村医生从业人数以行政村服务人口数为基础进行核定配置,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内的配置1名乡村医生;超过1000人的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低于1名的标准配置乡村医生。

八是明确了4种特殊情况需退出乡村医生应退出工作岗位;明确了乡村医生年龄超过60周岁,在办理退出工作岗位领取养老补助手续后,确因岗位接续困难需要继续聘用,且该乡村医生在群众中信誉好、从业能力强、业务水平高,能胜任乡村医生岗位工作,本人有继续从业愿望,经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可纳入乡村医生返聘管理,继续进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并实行一年一聘用,最高不超过65周岁。放宽年龄聘用的乡村医生原则上不能担任村卫生室负责人,其工资待遇从村卫生室综合收入中提取,在聘用合同中予以明确标准,协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