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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辟谣】囊谦县移民区出现人贩子?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1-30 阅读次数:0

         2017年1月17日晚20时许,在囊谦县移民区有人贩子一则消息在微信上传开后,囊谦县公安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有关部门立即做了汇报,同时接到局领导指示立即启动囊谦县公安局“两节”“两会”应急预案,并启动县城周边七个卡点进入运行当中,盘查可疑车辆及行人,迅速成立调查组对该事件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至今18日凌晨2点调查小组查明事件真相如下:经过多方调查现已找到该女孩及家长,对小女孩及家长,进行谈话得知,小女孩为本县某校小学一名学生因在补习班未完成作业,中午被老师留班,加上作业没有完成,下午放学后没敢回家,一直在我县移民区徘徊至19时40分左右,遇到我县籍一男子发现此小女孩后,将其送回家中,孩子为了避免家长的责骂,编造了“被人贩子试图被拐事件”被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微信上随意转发,造成了社会负面影响,现已查明该事情不属实。请家长们在抓学习的同时加强德育教育,请广大群众以后“对未经查实的事件,应理性判断,切勿以讹传讹。”以此为戒请大家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提醒广大网民切勿轻信谣言,警方将依法严肃追究造谣者的法律责任。若有此类事情一经发现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到就近派出所报案,囊谦公安时刻待命,我们也对预防和惩治犯罪有足够的信心,请囊谦人民放心。

{传播虚假信息截图}

{调查组开展工作}

 网警提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