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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我县不文明行为处罚力度的通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0-09-11 阅读次数:0

关于加大对我县不文明行为处罚力度的

全县广大机关、单位、居民:

为提高广大市民的文明素质,培养良好的文明行为,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形象,营造和保持“干净、宜居、文明、有序”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玉树藏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囊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从2020年9月10日起,加大对以下不文明行为的处罚、曝光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影响县容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一)单位或者个人堆放、吊挂物品影响县容县貌的;

(二)单位或个人乱涂、乱刻、乱画或者擅自散发、张贴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的;

(三)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的;

(四)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兜售物品,影响县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的;

(五)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建成区内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行为,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

(六)违反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二、影响环境卫生的不文明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塑料罐、饮料瓶(袋)、口香糖,烟头、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的;

(三)在非指定地点乱扔动物尸体,倾倒垃圾、污水、食物残渣、粪便等废弃物的;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秸杆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五)向河道、人工湖等公共水域抛入、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

(六)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饲养犬等宠物在县城市政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排泄粪便不即时清除的;

(七)建筑垃圾清理不及时,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

(八)运输车辆沿途泄漏、散落、飞扬渣土、砂石、土方、灰浆、垃圾、煤炭、流动物料等的。

对以上不文明行为由囊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直属县综合执法大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予以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并处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摒弃不文明陋习,发挥监督作用,积极参与到城市管理中来,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共同营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并如实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执法不公、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共建共促共治城市管理不文明行为,让囊谦变得更漂亮、更美好。

凡是抗拒、阻碍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发现以上不文明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举报电话:15097061000  13997366444

 

特此通告

 

 囊谦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