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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11-06 阅读次数:0

 


囊谦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办法

 囊政办〔2019〕143号

 2019年11月6日


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头号工程”,是精准扶贫工程中最难啃的硬骨头,也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有力抓手,是一项艰巨的政治任务。为了加强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住房后续管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条件得到真正改善,根据青海省扶贫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青扶组办〔2019〕37号),青海省扶贫开发局、中共青海省纪委办公厅、青海省审计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扶局〔2019〕1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第二条 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划部署和安排,各项目村、乡镇及县扶贫开发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户享受易地扶贫搬迁优惠政策。

第三条  搬迁户安置住房实行实名制管理,建档立卡贫困户所分配住房居住人员信息必须与精准识别花名册、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户花名册、本人户籍信息一致。

第四条 建档立卡户及非建档立卡户安置住房原则上20年内不得抵押、出售、置换或转让(依法继承除外)。如20年内发现私下抵押、出售、倒卖、转让、置换安置住房的,县政府将取消其搬迁资格、收回安置住房所有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党员干部、公职人员直接或参与购买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侵害搬迁群众利益的;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监管工作不到位,造成建档立卡户私下转让、倒卖、出售安置住房的,按照职责权限,由有关机关或组织依规依纪依法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转让、倒卖等现象,套取或骗取国家扶贫专项资金问题,没收房屋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20年后确因客观原因出售、转让安置住房时,尚未回购的超面积建房部分出售、转让的收益归当地政府或出资人所有。

第六条建档立卡搬迁户整户死亡后,若有法定继承人,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房屋产权;若无法定继承人,其房屋产权收回村集体或由当地政府进行处置。 

第七条使用集体土地建设的安置住房,满20年后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交易。

第八条脱贫攻坚期内,建档立卡搬迁户安置住房不允许出租、借租,已对外出租或借租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纠正。

搬迁户稳定脱贫后,如确需对外出租的,应按照一年一报一审的原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许可。建档立户利用平房院内空地从事服务业增加收入,涉及合伙经营、出租经营的也要报上述部门审核许可。

对已分配的安置住房,建档立卡搬迁户无正当理由半年内不居住的,县人民政府将收回其安置住房,另行进行分配。

第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米/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未脱贫之前,严禁对房屋进行扩建。易地搬迁房屋均已按照国家标准建设,项目户在未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前,不得对房屋主体结构(承重梁、承重墙、窗户等)进行更改,如有违背国家脱贫攻坚相关政策,项目户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组织搬迁群众入住,保证入住率达到100%。同时,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9个月内完成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复绿)工作(传统村落等文化保护村除外),坚决防止搬迁户住房“两头占”或因拆旧不及时造成旧房倒塌,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全县2020年6月30日前搬迁群众旧房全部拆除复垦(复绿)完毕。

第十一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时有政府出资和群众自筹建设的不动产,应按法律和政策规定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具体参照县脱贫攻坚工作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转发<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百问百答>的通知》(囊攻推领办字〔2019〕92号)规定执行。对超面积住房作出分割的安置住房,按共有产权方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明确记载产权人份额。建档立卡搬迁户脱贫攻坚期满后对超面积部分进行回购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程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确实无力回购的,应按共有不动产权登记颁证。合户安置住房办理登记时,应明确记载建档立卡搬迁户的建筑面积份额。鳏寡孤独特殊困难群体,可不面对个人办理不动产权证,其所居住的安置住房不动产权归当地政府或村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随时督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非贫困户的入住情况,若有未入住、扩建、改造或者转让情况,及时向县扶贫开发局报告。若村委会、乡镇相关人员不及时汇报项目户违纪违规现象,相关部门对该项目户严肃处理,并且追究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涉及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及各村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监督易地搬迁项目所涉及的项目户,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坚决问责追究。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