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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07 阅读次数:0

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

囊政办〔2018〕204号

 (2018年12月7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和中国残联第七次代表大会精神,深入实施“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不折不扣推动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在囊谦落地生根,着力推动残疾儿童康复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致力于创建残疾儿童及其家庭健康,有尊严、高品质生活,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国务院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残疾儿童是社会大家庭的重要成员,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关系残疾儿童切身利益和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安居乐业和美满幸福,关系社会稳定和文明进步,关系健康青海建设和“一个同步、四个更加”目标的实现。

二、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补短板、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救急难、惠民生”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健康服务需求,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充实、有保障、可持续。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救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三)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开。

(四)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四、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领导小组

组长:才仁闹吾 康复服务工作人员

成员:尕玛东周 康复服务工作人员

      尕   尼 康复服务工作人员

六、救助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和7-17周岁持残疾人中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及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

1.户籍(居住证发放地)在囊谦的残疾儿童,并持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符合相应类别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要求,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

1.康复训练。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含多重残疾)和发育障碍、发育迟缓、智力低下儿童提供基本康复训练。

2.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为听力残疾儿童适配助听器或人工耳蜗产品,为有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辅助器具。

3.手术。为有手术适应症的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手术,并提供人工耳蜗术后基本康复训练;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提供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和适配矫形器;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斜视矫治、白内障复手术。

每名残疾儿童在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救助,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苦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救助标准

0—6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5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平均每人最高补助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1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5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7—17岁持证残疾儿童: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2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最高补助6.6万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脑瘫儿童、智力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最高补助0.8万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助听器适配每人最高补助0.8万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助视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例最高补助0.08万元,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列最高补助0.4万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

以上救助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七、救助流程

 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努力实现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需按以下工作流程申请康复救助。

(一)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要有正确认识和康复意愿,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为申请,保证受助对象在定点康复机构按规定的时间接受康复训练。

(二)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残联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县残联负责对上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有关信息予以公示。

(三)救助。经县残联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在居住地就近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确需跨地区康复的,由监护人向县残联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赴外地接受康复治疗。必要时,由州以上残联和卫生计生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建立康复档案,制定康复训练计划,实施康复训练,定期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并对监护人进行培训。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训练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县残联备案,据实结算。

(四)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审核后,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结算,剩余部分和未参保残疾儿童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与送点医疗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经县残联审核后同意跨地区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财政部门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

在基本医疗报销的基础上,根据康复机构对残疾儿童康复评定的需求,补足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所需资金,保障残疾儿童康复应救尽救。

(五)信息录入。县残联负责将已完成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基本信息,录入中国残联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信息系统。

(六)其他。对部分当地不能满足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可以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八、加强资金保障

资金保障是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基础。县残联要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尽快行动,精准测算全县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和资金数,报政府和财政部门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确救助对象、范围和标准,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九、确定定点机构

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办队伍,要安排专人负责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要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专业能力强、康复效果好、服务质量优的机构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要加快制定完善定点康复机构标准、服务规范、质量评价等标准,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对定点康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要及时查处,确保残疾儿童的人身安全。

十、加强宣传引导

残联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资源,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家庭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具体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确保每一个有需求的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康复服务。调动和激发全社会力量参与残疾儿童康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