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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政〔2017〕129号)关于同意划拨囊谦县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7-09-04 阅读次数:0

囊谦县人民政府

关于同意划拨囊谦县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县国土资源局:

县农牧局《关于批准建设县级高标准饲料加工示范基地的请示》(囊农牧〔2017〕68号)及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对该项目选址地的审查意见已经收悉,经县政府研究,原则同意划拨县级高标准饲料加工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及县草原防火站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站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现就有关内容批复如下:

一、用地位置项目建设用地位于囊谦县香达镇214国道西侧(巴曲同玛涌),县扶贫产业园区对面(214国道西侧)。

二、用地面积:囊谦县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总占地面积64.88亩。其中县级高标准饲料加工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占地面积28亩;县草原防火站和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站建设项目占地面积36.88亩。具体以实地丈量数据为准。

三、使用单位及用地性质:划拨土地使用单位为县农牧局;用地性质为国有土地。

四、有关要求:

1.按照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住建局的审查意见,由县国土部门和县农牧局负责,尽快委托有资质的地勘单位,实地调研和编制该区域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严格组织实施,严防地质灾害的发生。

2.县农牧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环保林业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坚决防止建设用地及建设项目非法违规问题的发生。

3.县国土资源局和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提高单位面积土地投入强度。

4.县规划部门要加强与县城总体规划的衔接,并按照县政府的批复精神,协调落实该地区建设性规划,保障该区域建设项目错落有致。

5.土地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批复精神,未经政府批准不得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得转让、租借建设用地。

 

囊谦县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