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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1-06 阅读次数:0

关于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

县教育局:

根据州财政局《关于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的通知》(玉财行字[2018]101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下达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1047万元,(详见附表),用于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公用经费。财政增列2018年支出分类科目:23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支出;财政增列收入分类科目:2300221,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功能分类科目: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政府预算经济分类科目: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视你单位具体资金使用方面列相应预算科目。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务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统一按照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为小学700元、初中900元,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在此基础上提高300元。

教育部门要建立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校学生信息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进一步加大学生学籍管理和统计工作,实现经费随学生学籍流动可携带。

按照《财政部关于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0]409号)要求的规定,做好预算编制、指标安排等相关工作,确保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扎实做好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严禁滞留、援拨资金。

要按照《青海省15年免费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6]461号)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小学公用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学校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支出。

附件: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