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海省设立镇标准(试行)》 《青海省设立街道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7-21 阅读次数:0

青政〔2021〕4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设立镇标准(试行)》《青海省设立街道标准(试行)》已经2021年7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海省设立镇标准(试行)

为规范全省镇的设置,统筹和促进城乡协同发展,依据《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以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尊重城镇发展规律,符合青海省城镇化发展阶段性特点,稳妥有序推进。

(二)符合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有利于优化城镇空间结构,匹配当地资源环境承受能力和环境人口容量,具备良好的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具有相应的辐射带动能力,确保规模适度,布局合理。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指标。

拟设镇的乡常住人口不低于5000人,且乡政府驻地常住人口超过2000人的可以设镇。

(二)经济指标。

拟设镇产业相对聚集,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州平均水平。

(三)资源环境与基础设施指标。

1.拟设镇政府驻地周边区域适合小城镇建设,规避地质灾害、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

2.拟设镇政府驻地道路硬化率达100%;具备垃圾集中处理能力,有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或中转设施;自来水基本实现通村到户,饮水安全达标;建有与人口和经济水平相匹配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四)基本公共服务指标。

1.拟设镇域要配备与人口规模和产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公共交通、商业、金融、供水、供电、通信、广播电视、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

2.建有符合标准的卫生院、养老服务设施;有综合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站),村(社区)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全覆盖。

3.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幼儿园、小学、初中,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

三、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的情形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乡(镇)合并的,可适当放宽设镇条件。

(二)交通区位优势明显地区、省级边界地区、省级开发区、省级工业园区、国家3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所在的乡可设镇。

四、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省民政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

(二)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设立街道标准(试行)

为稳步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规范全省街道的设置,统筹和促进城乡协同发展,积极推进城市精准精细化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4号)以及《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民政部令第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情实际,制定此标准。

一、总体要求

(一)设立街道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律,有利于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增强行政服务效能。

(二)设立街道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划分、人口规模、历史文化、服务能力等因素。

(三)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所辖镇,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功能区所在的乡镇及其他已纳入城镇开发边界范围的乡镇,可以设立为街道。

二、具体指标

(一)人口指标。

拟设街道常住人口不低于2万人,且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不低于本市州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二)经济指标。

拟设街道的乡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州上一年度平均水平。

(三)基础设施指标。

拟设街道的镇政府驻地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公共供水普及率不低于76%;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不低于72%;建成区绿地率不低于20%;街、路、巷、楼、院等地名标志(标牌)设置全覆盖且符合国家标准;电力、通讯、广播电视设施完备。

(四)公共服务指标。

公共服务设施较为齐全。按照满足适龄人口受教育需求标准设立幼儿园、小学、初中,保障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就便入学;防灾减灾公共服务设施配备完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按规定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全覆盖;常住人口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全覆盖;文化、体育、广播电视以及社会福利设施较为完善。

三、其他说明

(一)本标准将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由省民政厅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适时调整。

(二)本标准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三)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