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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就业创业政策知多少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4-10 阅读次数:0

第一条 职业培训补贴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受理范围。包括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华业生(简称“ 两后生”)、农牧区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各类城乡未就业劳动力,包括服刑和强制戒毒人员以上人员统称为“五类人员”。

申请条件和限制。一年以内短期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100%给予补贴;取得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或者未取得证书,但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均按80%给予补贴;未取得证书,且未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70%给予补贴; 未完成培训的不予补贴。

(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技能”培训、 “创办你的企业(SYB)”和“ 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

受理范围。五类人员、开业5年以内或者长期经营不善的创业者、在校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学生 )均可参加创业培训,享 受创业培训。

申请条件和限制。新开发“创业+技能”培训项目,根据培训后的就业创业率,参照一年以内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方式进行核定。


第二条 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受理范围。企业依法为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缴纳社会保险并进行就业登记的,按照“先缴后补”的程序,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申请条件和限制。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5年;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的,劳动合同期内补贴不超过4年。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受理范围。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实现灵活就业,以及创办领办农牧民合作社的大中专毕业生,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申请条件和限制。上述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创业登记的,对其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按实际缴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当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核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对于缴费基数60%至100%的部分,按照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70%予以补贴;高于100%的部分,不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补贴不超过 5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补贴不超过 2年。

(三)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受理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 (简称“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设置,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重点群体提供的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岗位。

申请条件和限制。用人单位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之和 (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实际在岗时间提供,对于达到规定退休年龄后需补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四)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及生活费补贴。

受理范围。创办领办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创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

申请条件和限制。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个人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70%给予补贴,其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补贴标准执行;生活费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

受理范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

申请条件和限制。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期间, 按照不低于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到期离岗后,仍然就业困难且符合公益性岗位招聘条件的,可重新按程序进行招聘安置,原则上不超过 3年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初次安置在公益性岗位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作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第四条 创业补贴

受理范围。对登记失业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退役军人,以及三江源地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青海省内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第五条 见习补贴

受理范围。见习基地组织16—24岁失业青年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含中职院校)毕业生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生活费补贴和一次性奖励。

申请条件和限制。以上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对见习期满,且留用率达到30%以上不足50%的,按每人每月7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给予见习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进行就业登记的,按实际签订劳动合同人数,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求职创业补贴

受理范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含中职、技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符合申领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由高校审查公示后,报所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同级财务或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

第七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一 )职业介绍补贴

受理范围。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

申请条件和限制。免费推荐就业困难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给予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二)劳务经纪人补贴。

受理范围。对取得由人社部门颁发《劳务经纪人证书》的劳务经纪人,带领本县、乡农牧民转移就业,并在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备案的给予补贴。

申请条件和限制。对组织带领具有青海省户籍的农牧民转移就业6个月以内的、6个月以上到1年的、1年以上,并在劳务输出地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的劳务经纪人,分别按每人50元、100元、2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组织带领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在上述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元。

(三)创业孵化基地奖补。

申请条件和限制。对新建创业孵化基地按其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入住一个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新建高校创业园给予20万元的奖励性补助,对已建成的优秀孵化基地和高校创业园给予三年的运营补贴,其中:每个优秀孵化基地按每年入住企业户数计算,每户每年补贴5000元 ;每个优秀高校创业园每年补贴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