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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冬虫夏草采集出售收购事项的通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5-31 阅读次数:0

2021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发布2021年第15号公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冬虫夏草被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青海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冬虫夏草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强我州冬虫夏草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规范冬虫夏草采集、出售、收购行为,积极营造依法保护利用的浓厚氛围。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冬虫夏草采集、出售、收购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集证申领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 下简称:采集证)”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统一印制。冬虫夏草分布区域的县级林草部门负责组织各乡(镇)政府,根据所辖区域内行政村的数量,以乡(镇)为单位逐级向省林草局申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各乡( 镇)有冬虫夏草分布的行政村负责统计上报本村采挖人相关信息、签字盖章后报乡(镇)政府,各乡(镇)政府审核汇总后签字盖章报县级林草部门统一申领采集证。取得采集证后方可采集  冬虫夏草。各行政村采集人出售冬虫夏草时需向采购方提供采集证第二联复印件并加盖县级林草部门公章。

二、出售收购冬虫夏草行政许可审批

(一)合法来源证明。在收购冬虫夏草时,请及时向出售方索要冬虫夏草采集证复印件并签署收购合同。

(二)自 2024年1月23日起出售收购冬虫夏草的单位需携带申请文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行政许可申请表、采集证复印件(加盖县级林草部门公章)、收购合同复印件、出售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所在地县级林草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州林草局复审意见后报省林草局审批。网络出售冬虫夏草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网店账号、网店名称和包装规格。

(三)全州各级林草部门不得为人工培育虫草的相关单位申领采集证,不得受理出售、收购和利用人工培育虫草的相关申请手续。

三、出口冬虫夏草行政许可办理

申办单位需携带野生植物进出口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采集证复印件(加盖县级林草部门公章)、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出口合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所在地县级林草部门审核意见、州林草局复审意见后报省林草局审批。

四、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后果

未办理相关市场、网络销售冬虫夏草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条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八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第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0 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玉树藏族自治州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