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建立和完善依法依规管地用地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建立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共同责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构建共同责任机制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建立健全县、乡(镇、街道)、村(居)层层负责、纵向到底,各相关部门协同管理、横向到边的依法依规管地用地共同责任机制,全面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坚持统一领导,协作配合,共同参与,形成合力,推动我县土地管理从“一家管、大家用”向“大家管、大家用”转变,从根本上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落实耕地保护责任,保证国家土地法律法规和土地调控政策措施的全面落实。
二、主体责任
各级党委政府是本辖区土地资源保护和监管的责任主体,对辖域内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违法用地情况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逐级落实主体责任。
县委、县政府:负责统筹全县土地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组织研究制定重大政策、相关制度等,统筹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调度全县耕地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挂牌督办、警示约谈;对县级党委、政府贯彻执行中央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耕地保护责任进行监督、考核。
负责本区域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和进出平衡、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科学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按照法定权限审批用地和实施供后监管,组织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制止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行为;组织对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整改落实。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公室)、综合执法:依法依规办理宅基地、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及备案手续;加强耕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辖区内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案件或重大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 资源管理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负责组织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制止、拆除、复耕复绿等工作;对辖区内村两委管理村集体土地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指导村(居)委会、村民小组管理、保护本辖区内的土地资源,重点保护耕地资源,监督耕地承包经营主体做好耕地保护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制止、报告违法占用、破坏耕地和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开展劝耕促耕行动,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和撂荒等行为进行劝诫,对农田设施进行日常管护。
三、监管责任
(一)党委部门
组织部门:负责将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耕地保护、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等的重要参考。
宣传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做好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问题背后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负责对各级各部门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行业部门
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部门:负责耕地保护目标任务的分解,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制度,承担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占用、破坏土地资源行为,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对耕地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和部门开展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控农用地转用指标;依法依规办理土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报批、临时用地审批手续;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设施农业用地备案信息及时核验、上图入库,并在年度变更调查时予以变更;会同农牧部门对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进行验收;对土地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及时提出党政纪处分建议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对土地违法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统筹林业资源保护与耕地保护的关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地类范围实施退耕还林;对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的要立即制止,不统计造林面积、不发放补贴,并配合做好耕地恢复工作;负责办理征收土地范围内林地、草地占用手续;组织林、草地资源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林、草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林、草地违法案件。
发改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建设规划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各类拟建项目进行审查,指导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取得备案、核准和审批手续;对应进行用地预审而未能提供自然资源部门用地预审意见或未经自然资源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批复可研报告或者核准备案。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土地出让金收支监督管理;严格建设项目资金审查,对未取得用地手续的不予安排工程建设资金,并督促主管部门追回违规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资金;做好土地管理各项经费的保障工作;对自然资源部门查处案件没收的构筑物、建筑物接收备案并依法处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施工地挂牌公示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建设行为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制止违建行为,对在违法用地施工企业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施工企业施工资格。
农牧、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耕地质量管理,大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多措并举全面提升耕地质量;牵头管控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指导农户承包耕地撂荒整治;指导各地加强耕地上农作物种植结构的引导和调控,严格管控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以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指导基层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制度;对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问题,认真督查整改;加强设施农业布局选址、用地标准及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审查的业务指导,强化设施农用地批后经营用途监督管理;配合开展耕地保护目标考核监督检查工作及违法建筑拆除复耕的耕地质量验收。
水利部门:负责水库、河道管理范围内等水利工程土地的监督管理,指导水利项目优化工程技术方案,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督促水利类重大项目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取水许可手续;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的各种非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并查处,必要时向自然资源部门通报信息,配合自然资源部门实施查处;督促指导占用耕地的水利类项目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义务;对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核查出来的水利类项目违法用地问题,配合督促整改。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各类交通运输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科学选线、布线,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加强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论证,严格控制线性工程项目报征批准后,再进行线路调整、或施工出现偏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督促各类做好用地手续办理,对于未取得用地手续的交通运输项目,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的巡查管理,坚决制止违法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土地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严禁交通建设项目超标准建设绿化带;督促指导占用耕地的交通运输类项目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土地复垦义务;对自然资源部卫片执法核查出来的交通类项目违法用地问题,配合督促整改。
民政部门:指导各地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用地管理,在殡葬设施建设用地制定、监督实施中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相关要求;严格落实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等建设用地政策,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不符合环保要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技术规范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负责依法查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违法行为;大力开展对重金属行业企业的排查和整治工作,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避免超标污水排入耕地,杜绝在耕地上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指导。
审计部门:负责将耕地保护职责履行情况纳入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离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并严格组织实施,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履行耕地保护职责不到位的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部门。
统计部门:配合自然资源和林业草原、农牧部门做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统计监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落实,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应急、教育、文旅、卫健、市监、消防等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以违法建筑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不得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督促监督本行业及工程建设单位严格办理用地手续,依法依规用地,坚决遏制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违法占地企业、个人提供资金支持。
供电、供水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不得供电、供水;积极配合拆违行动中违法建筑的断电、断水工作。
(三)公检法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对涉嫌土地犯罪案件予以立案、侦查、移送检察机关。要做好土地违法案件拆除现场秩序的维护;要依法制止、及时查处阻碍执行土地管理的案件。
检察院:负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资源犯罪,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依法对破坏耕地犯罪案件提起公益诉讼,推动耕地保护。
法院:负责依法受理和审理土地违法行政案件;及时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监督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强制执行权,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做好相关执行工作。
四、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学习党中央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通报本区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工作整体推进情况,会商督察发现的自然资源领域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和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措施。
(二)完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联动机制。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对发现的土地违法问题线索按照“既处理事、又处理人”的原则,以“零容忍”态度,坚决做到该拆除的要拆除到位、该没收的要没收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移送到位,特别是对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面积5亩以上或耕地10亩以上的案件,依法依规依纪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
(三)建立健全耕地保护目标考核制及责任追究制。各级党委政府要把耕地保护工作纳入党委和政府年度重点工作,将耕地保护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足额带位置逐级分解下达,县、乡、村层层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层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同时将耕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绩效考核重要项目,实行重大问题“一票否决”、终身追责等制度,确保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真正在思想和行动上统一到党中央关于严格自然资源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上来,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牢牢守住红线,维护良好自然资源管理秩序。
(二)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特别是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加强沟通联动,做好工作衔接,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必要时主动提前介入,及时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违法占用耕地行为。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要加强对依法依规用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土地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查处、隐瞒不报,履行职责不到位的要督促及时整改、彻底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各行业部门要多渠道、多形式加强耕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牢固树立耕地保护意识,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营造坚守底线、保护耕地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