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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耕地保护公开信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1-26 阅读次数:0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     

 耕地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基础,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耕地保护决策部署,希望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心系“国之大者”,共同珍惜保护好耕地资源,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整治各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严守耕地红线,确保粮食安全。

一、正确理解耕地用途

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

二、耕地保护规定严格,这些要求务必牢记

(一)永久基本农田“四严禁”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2、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  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

3、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          

4、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二)耕地用途“五不得”

※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

※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

※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

※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

(三)耕地保护“六严禁”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绿化造林。

※严禁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挖湖造景。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扩大自然保护地。

※严禁违规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

※严禁违法违规批地用地。

(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卫片执法监控严密,违法用地难逃“天眼”

自然资源卫星图片执法是利用卫星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行政区域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情况进行执法监察。我国资源卫星监测照片分辨率可达到1-2.5米级,土地上的房屋、田块、湾塘、道路、街道上的树木、田里的塑料大棚等都能清晰监测到。卫片如同“天眼”,只要动土,各种非法占地情况都会一览无余。 

四、违法占地行为,应承担后果

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土地违法行为不仅要拆除、恢复土地原状,还要受到严厉惩处。 

(一)面临巨额罚款

1. 违法占地的处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0至1000元,意味着违法占用土地1亩最高可罚66.6万元!

2. 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的处罚。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二)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属于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形。 

(三)积极举报违法行为,共同守护耕地安全

保护耕地人人有责,耕地整治恢复工作需要你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我们共同努力携手守护好粮食安全生命线,共同创建和谐幸福美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