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实施了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就拟对你公司作相应处罚的内容,我局已于2024年10月2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4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48条的规定,告知你单位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异议或陈述要求,也未要求听举行证,现期限届满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等权利。
你公司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规定”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31条第1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24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依据《青海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青生发〔2021〕1号),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编码:QHSTHJ-CF-0001)“在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之规定。现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1、罚款壹拾捌万玖仟贰佰贰拾(189220.00)元整;
2、责令你公司立即补办环评等法律手续。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囊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囊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限你公司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72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缴款名称:囊谦县财政局库款户
缴款账号:280800000003271803
囊谦县综合执法局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