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保障全县人口数据真实、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安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工作规范》、《青海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公安机关统一部署,囊谦县公安局决定即日起,在全县范国内开展死亡末注销户口人员信息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请我县辖区居民中有家庭成员已离世但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注销户口的,请于2025年4月20日前,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
一、申报材料
申报注销户口时,需由户主、户内其他成员、亲属、抚养人等携带死亡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以下死亡证明材料之一:
(一)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二)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生效判决书;
(四)其他能够证明死亡的材料 。
二、逾期处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主动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注销手续的,经派出所核实确认后,将在履行公示或者告知程序后依法注销其户口。
三、便民措施为消除死亡人员亲属的后顾之忧,方便亲属办理遗产继承等相关社会事务,公安机关会按照死亡人员亲属的申请,为其出具户口注销证明。
依法申报户口注销登记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为死亡公民注销户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此项工作。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冒用死亡人员身份骗领居民身份证,以及死亡人员亲属不依法注销死亡人员户口,骗领退休金、社保金等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囊谦县公安局户政科
202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