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1、陈述和申辩权;
2、听证权。
需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拟给予撤销登记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1、玉树州高原牦牛开展协会
2、玉树州江源藏獒发展协会
3、玉树州反邪教协会
4、玉树州民族文化唐卡艺术绘画协会
5、玉树州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
特此公告。
玉树州民政局
201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