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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囊谦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的通知(囊政〔2016〕43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6-05-17 阅读次数:0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由县住建局研究制定的《囊谦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囊谦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7日

 

囊谦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州委、州政府《关于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意见》(玉发【2016】7号)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印发《囊谦县脱贫攻坚行动实施细则》的通知〉(囊发【2016】6号)的文件精神及其主要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专项方案。

一、对象范围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从2016年起,将原“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农村一般群众奖励性住房”两项政策合并实施,统称为“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在项目实施中,不再区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一般群众奖励性住房,其对象为除异地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外,仍居住在农村危旧房中、有改善住房意愿且未享受过农牧区住房政策的农牧民群众(包括就地安置不搬迁且在全国农村住房信息系统中已标识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目标任务

2016年计划改造农村危房2166户(包含寺院宗教教职人员危房改造893户),与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管理。

寺院宗教教职人员危房改造要按照已经制定的建设档案、绩效考核等管理制度和要求以及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政策进行管理,由民宗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各乡镇在确定项目建设户时,要严格按照要求合理分配,项目建设户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比例不得低于90%(任务分解情况详见附表)。 

三、实施原则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2016年,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把工作重点和对象牢牢锁定在“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保障最基本”的重点扶贫对象家庭及美丽乡村建设户。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与“美丽乡村”建设、易地扶贫整体搬迁以及重点贫困村、贫困户等建设项目密切结合,整村推进新农村建设(对已实施“美丽乡村”工程及灾后重建项目的,原则上不再安排危房改造项目);在积极做好这些地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的基础上,对已完成村庄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村庄予以倾斜,危房改造项目要求以村为单位分步实施,使贫困地区的困难群众所住危房能够得到及时改造。

(二)政府推动,群众为主。坚持政府推动,以困难群众为主体,充分调动各部门对口帮扶和社会各界共建帮扶的积极性,动员邻里相帮,筹建投资,帮工帮料和自己动手兴建家园。按照“多补一点、少建一点、帮扶一点”的思路,切实将连续几年纳入危房改造而无自筹能力建房的特困群众纳入危房改造项目。危房改造项目不准与其他住房建设项目捆绑,不准重复享受危房改造项目。

(三)科学规划,突出特色。本着“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坚持土地集约利用,结合民族特点、旅游等资源特色和群众生活习俗,充分考虑当地地理地貌、自然环境和村落布局,统一规划,科学设计,突出特色。积极推广利用太阳能利用、外墙保温等新材料、新技术。

(四)严格程序,公开透明。严格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工作程序,做到对象公开、标准公开、资金公开,确保危房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通过“三级审核”,牢牢把握政策实质,准确核定危改对象;通过“三榜公示”,让群众心中有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监督。

四、进度安排

按照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总体任务,优先满足精准扶贫、整体脱贫目标要求和进度安排。2016年力争完成35%贫困户的住房建设,2017年完成35%,2018年完成15%,到2019年全面完成贫困户住建建设任务。

五、补助标准和建设标准

(一)补助标准。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行省、市、县三级政府一次性补助,户均补助2.5万元(其中:中央补助0.85万元,省级补助1.65万元,县级配套0.3万元);建筑节能示范户636户(户均0.25万元)。计划实施寺院宗教教职人员危房改造1786户(包含在危房改造任务户数中,每户按1.25万元补助),由民宗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建设标准

1、根据当地农牧区群众的习俗、经济状况和群众意愿等实际情况,按照农牧民宅基地范围和家庭人口实有人数,住房建筑面积按3口人60平方米、4口人80平方米以内。

2、新建房屋类型主要以砖混结构为主。

3、积极推广建设安全、节能、环保的房屋,推广使用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新型绿色农房。

4、保护传统民居建筑技艺,允许建房农牧民按照传统民居建造技艺建设土木结构房屋。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2016年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估算财政总投资5415万元。其中:建档立卡就地房屋改造贫困户1146户。

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建设资金以农牧民自筹自建为主,国家补助资金为辅。国家补助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市(州)、县配套资金组成。中央资金由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解决,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分年度落实,各市(州)、县落实配套补助资金。

七、政策措施

(一)分档实施。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资金分档实施方案,对无力自筹建房资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平均补助标准基础上,按照分档实施的原则,适度的进行补助。

(二)信贷支持。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可以利用县级扶贫平台资金。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银行融资信贷机制,为农牧民建房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解决农牧区危旧房改造融资难问题。

(三)社会帮扶。在完善国家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制定多方援助、群众帮扶政策措施,尽力帮助建档立卡贫困户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四)对口支援。各乡镇要按照中央关于支持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等政策,积极争取对口帮扶县、县级单位和企业等加大对我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资金支持。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城乡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所辖村、社项目统筹协调,对本地区项目负总责。乡镇级政府是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工作责任主体,应按照优先解决“最困难群众、最危险房屋”原则,做好年度目标计划及相关实施方案,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专项各项政策。

(二)加强建设管理。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的通知》(建村【2013】104号)文件精神,做好住房建设风貌管控,完善住房功能,提高住房品质,确保住房建设质量。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区建筑工匠培训管理,抓好农牧户档案建立、信息网络录入以及住房对象甄别工作。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乡镇要加强本地区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好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大工作考核和问责力度,对态度不积极、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明确整改期限和要求。

(四)形成工作合力。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做好建档立卡贫困户就地房屋改造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扶贫部门负责核定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对象,并组织实施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整村整社搬迁的非建档立卡户的搬迁改造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使用等。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全力做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扶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