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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囊谦县委办公室(机要和保密局、档案局)权力清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27 阅读次数:0

中共囊谦县委办公室(机要和保密局、档案局)权力清单

 

一、基本情况

根据中共玉树州委办公室、玉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囊谦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玉办发〔2019〕7号)和中共囊谦县委《关于囊谦县委机构设置的通知》(囊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中共囊谦县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委办公室)是县委工作机关,为正科级。加挂县委机要和保密局、县档案局牌子。

二、主要职责

(一)协助县委谋划、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思路措施,谋划县委年度工作要点,起草年度工作总结。承担县委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报告、讲话等文稿的起草或修改工作。负责县委、县委办公室承担的各类文件、文稿、函电的起草、修定和审核工作。

(二)负责贯彻落实县委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全县性重大活动,安排县委领导日常政务活动,保证县委日常工作运转;协助党委理顺和处理好各种关系,努力实现党委意图;加强与地区、部门的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为基层、为同级机关服务;加强协调,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统筹兼顾,高效运行。

(三)负责对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担中央领导和省州县委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的查办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决策落实情况,排除各种违反决策要求的倾向,观察研究新问题、新情况,提出政策补充和完善的建议。

(四)负责围绕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决策部署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推进中的情况和问题,提出对策建议,为县委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健全和加强党委信息工作体系建设,准确及时全面地向本级党委和上级党委提供信息,做到信息收集、选编、传递、处理、利用、储存规范化、制度化。协助领导处理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五)负责县委、县委办公室公文运转、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县委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承担机要文件的收发、传递、交换工作。负责党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有关文件的翻印及发行工作。

(六)负责党代会、县委全会、重要工作部署会等重要会议的筹备、组织、协调、保障等工作。负责县委常委会和县委常委集体活动的组织安排和服务工作。负责县委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有关内容的组织、协调、督导工作。

(七)贯彻执行党的机要密码和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和指示及决策,负责制定全县机要密码和保密工作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指导协调全县机要密码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密码通信和管理服务及保障工作。

(八)负责全县机要密码通信、密码管理等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承担全县党政系统密码通信设备的安全检测工作。

(九)负责开展各项保密检查,依法对党政机关、涉密单位、涉密人员、要害部门部位和重点领域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指导、协调保密科技工作和通信、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面保密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新兴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装备工作。

(十)承担指导全县各部门依法确定责任人,依照定密权限,做好国家秘密事项定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确定、变更和解密工作。依法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中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事项进行鉴别和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保密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制定保密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宣传教育,对专(兼)职保密干部和涉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及执法培训。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二)承担涉密信息系统集成、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单位保密资质初审工作。为重大涉密会议、活动提供必要的保密技术服务保障。承担与公安、国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对违反《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工作。对各类国家统一考试试卷保密管理环节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全县试卷保管及教育保密工作。承担国家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研究制订全县档案业务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订全县档案工作的政策性文件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全县党政机关、群团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县各类档案管理现代化的技术指导。

(十四)负责办公室及管理机构的人事管理、机关建设和党务工作。负责办公室内部日常运转和应急反应工作。负责全县党委办公室系统业务指导和培训等工作。

(十五)负责县委、县委办公室机关办公、后勤保障、财务管理、车辆调度等日常服务保障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党中央各部委和外省领导同志等人员来囊谦的接待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3项)

1、公民、组织利用档案馆未开放档案的审查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2.7.29)第19条公民和组织持合法证明可以利用档案馆已经开放的档案。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须经馆长同意,必要时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公民和组织利用档案应当遵守查阅档案的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抽取、涂改、伪造或者擅自公布档案。

2、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范围以外档案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8项.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国档发字(1997)20号 1997.7.28)第9条 城市建设档案的接收。各大中城市城市建设档案馆依据本办法确定的范围,负责接收本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有关城市建设档案,收集有关城市建设的基础资料。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本办法范围以外的档案应报请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涉及中央主管部门驻地方单位的,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

3、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具有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转让、出卖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主席令第71号1996.7.5修正) 第16条 集团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代购或者征购。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二)行政处罚(共14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 1996.7.5修正)第24条第1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4条第1款“利用档案馆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数量,对直接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 1996.7.5修正)第24条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4条第2款“利用档案馆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数量,对直接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 1996.7.5修正)第24条第3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4条第3款“利用档案馆档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数量,对直接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 1996.7.5修正)第24条第4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5条第1款“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数量,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5、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 1996.7.5修正)第24条第5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5条第1款“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数量,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6、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6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3条第3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不按时归档,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或者拒绝归档、移交档案的”。

7、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7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5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3条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不采取措施的”。

8、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第8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6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6条“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对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1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10、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3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11、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7条第4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12、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3条第1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本单位档案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13、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不采取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3条第4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管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四)档案出现破损、霉变、散失、字迹褪变等,不采取措施的”。

14、对违反《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29条“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三)行政征收(征用)(共2项)

1、征购擅自出卖或者转让、牟利倒卖或者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档案

2、征购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 1996.7.5修正)第16条“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收购或者征购”。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15条 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卖、交换、赠送。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或者不安全的档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或者收购、征购。

(四)行政奖励(共5项)

1、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 1996.7.5修正)第9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2、向国家捐赠重要或者珍贵档案的,予以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 1996.7.5修正)第16条: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档案馆应当予以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22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3、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第2款“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4、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给予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第3款“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5、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6条第5款“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五)行政监督(共1项)

1、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6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7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7条第3款国家档案局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8条第3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六)其他行政权力(共4项)

1、机关档案保管期限表备案

依据:《机关档案工作条例》(1983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16条机关档案部门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编制本机关或本专业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经机关领导人批准后执行,并报同级档案业务管理机关备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3项

2、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依据: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8条第2款:对拟销毁的档案造具清册,经企业领导人和企业资产清算机构负责人审核,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需二人以上监督销毁,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销毁清册永久保存。(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4项

3、政府部门或单位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内容的协定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

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执行<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和<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有关注意事项的通知》第6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与外国团体和组织签订含有利用档案方面内容的协定时,须征求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签订后并将协定副本送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205项。

4、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及复制件出境审查

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2002.7.29)第14条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向国外组织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的档案复制件的,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禁止私自携运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因公确需携运出境时,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行政强制(共3项)

1.机关、单位存在泄密隐患的

2. 对存在泄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的

3. 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主席令第28号2010.4.29修订) 第51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1.17)第44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行政检查(共2项)

1. 负责对全县各级党政机关、涉密企事业单位进行保密检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主席令第28号2010.4.29修订)第51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1.17)

第44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保密检查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主席令第28号2010.4.29修订)第51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46号 2014.1.17)

第44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档案局 机要局(馆)权力清单..docx

 

                                                      

档案局 机要局岗位责任清单.xls

档案局 机要局流程图.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