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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消防条例》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12 阅读次数:0

《青海省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929修订,202111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八章六十六条内容。《条例》的修订,适应了新修订的《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工作发展实际需要,深入贯彻了放管服改革和消防执法改革要求,明晰消防安全责任,推进消防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条例》的施行,对于完善地方消防法律体系,解决消防工作突出问题,推动消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消防安全,促进社会平安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原《条例》自2010年颁布实施以来,对预防减少火灾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增多,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不清、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不强、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偏低、社会面火灾隐患量大面广等问题依然突出,火灾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同时,随着机构改革全面完成和“放管服”改革、消防执法改革不断深化,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推行公众聚集场所告知承诺管理,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消防工作体制机制发生全方位深层次变革。为此,国家层面先后于2019年4月、2021年4月两次对《消防法》作出较大幅度修改,我省《条例》部分条款与上位法、国家有关规定不尽一致,不少方面已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形势任务需要。为深入贯彻新修订的《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我省消防工作,省人大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原《条例》作出全面修订,这既是促进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顺应消防工作形势任务的迫切需要,必将为进一步推动我省消防事业发展发挥重大作用。

二、《条例》修订的具体过程和重要意义是什么?

2018年,省人大启动《条例》修订,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消防法》《条例》专项执法检查;2019年底,省人大、省政府将《条例》修订纳入2020年立法调研计划;2020年,成立专班开展《条例》修订,开展第一轮省内外调研;2021年,将《条例》修订纳入省人大、省政府立法计划,开展第二、三轮省内外调研。根据立法工作安排,省消防救援总队在广泛学习调研,积极征求市州政府、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会同相关部门起草形成《条例》(修订稿),于4月1日报省司法厅审查。省司法厅按规定程序先后书面征求市州政府、省直部门、立法基层联系单位、省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专家和有关企业意见建议,利用部门网站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咨询国内相关法律和消防领域专家意见,并于5月17日召开立法论证会,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于5月25日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再次进行意见征求和修改完善,经省政府6月23日第8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于7月26日提请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经9月29日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修订期间,省人大、省司法厅多次开展立法调研、审议修订文本,省人大、省政府有关领导,省司法厅等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有关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条例》修订给予大力支持,提出大量切实可行和具有前瞻性的意见建议,为《条例》顺利修订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

《条例》的修订和颁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利于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有利于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体制制度,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有利于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切实发挥信息化手段在消防安全风险中防范的作用;有利于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推进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提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有利于深化“放管服”和消防执法改革,完善消防监督执法机制,提高群众对消防工作满意度。

三、《条例》修订有哪些变化和亮点?

新修订的《条例》主要有以下亮点:一是以分列成项形式详细规定了政府、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等消防安全职责,完善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的消防工作责任体系。二是结合我省省情实际,紧盯基础设施建设、消防安全培训、火灾风险防范等重点,明确了农村和宗教寺院火灾防控要求。三是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建设要求和消防救援人员优抚优待政策,强化了消防救援队伍应急救援国家队主力军作用。四是立足创新驱动和智慧赋能,突出科技信息化推广应用,提出了“智慧消防”建设具体要求。

四、《条例》是如何体现“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消防服务的?

根据新《消防法》规定,《条例》就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消防服务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二是删除了涉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批的有关规定。三是规定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管理,进一步构建了简约、高效、便民的消防行政服务体系。

五、《条例》就进一步完善消防工作责任制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就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了详细规定:一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三是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指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消防救援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此外,为有效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明确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的消防安全责任,并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单位,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社会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以及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责任进行了明确。

六、《条例》对强化应急救援工作和消防救援人员优待优抚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强化应急救援工作: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站、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二是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并按照国家标准建设消防站,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三是细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装备建设以及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现场组织领导、物资调集和补偿的相关内容。同时,《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专职消防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依法享受职业荣誉、社会优待等职业保障和优待优抚。

七、当前,科技信息化手段在消防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条例》就“智慧消防”建设是如何规定的?

为更好地运用科技和信息化手段保障消防安全,《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智慧消防建设。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物联网系统,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鼓励其他设有自动报警系统的单位设置物联网系统,并接入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防、气象、消防救援以及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部门单位,应当共享与消防安全相关的监管和服务信息。

八、随着电动车社会保有量日益增多,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多发频发,《条例》就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将在住宅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车以及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给电动车充电等行为规定为禁止性行为,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上述行为。一旦违反,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九、我省作为农牧业和宗教大省,《条例》就加强农村和寺庙消防安全工作是如何规定的?

《条例》修订调研过程中,各级高度重视农村和寺院消防工作,积极将火灾防控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条例》明确,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加强消防站、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安全培训,落实移灯改电控火、集中食宿供暖等措施,规范用火用电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传统村落和用于经营活动的居民住宅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对统一规划新建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间距,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十、消防工作宣传系于一半,《条例》对消防宣传工作是如何明确的?

宣传教育是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也是我们日常工作的重中之重。《青海省消防条例》在“总则”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学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其参加消防安全活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发布消防公益信息。在“消防安全责任”章节中,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的消防宣传职责,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