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示公告

囊谦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囊生环罚决〔2021〕1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15 阅读次数:0

囊谦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囊生环罚决20211

 

《囊谦强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香达镇东囊社沥青搅拌站:

社会信用代码:91632725MA758WW25G

地址:囊谦县觉拉乡卡永尼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格桑

我局于 2021 年 10 月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囊谦强德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香达镇东囊社沥青搅拌站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相关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囊谦县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囊谦县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1 年 10月29 日以《囊谦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囊生罚告〔2021〕 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及《青海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实行)》(青生发〔2021〕1号QHSTHJ-CF-000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依法划定禁止开发建设的环境敏感区外开工建设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产生环境污染”的情形,处罚标准为“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一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整,(大写)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国库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当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树州生态环境局或囊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囊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囊谦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囊谦县生态环境局

2021年11月15日


囊谦县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