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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江(扎曲河)河道治理工程(囊谦县河段)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第二次公示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11-20 阅读次数: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201911日)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澜沧江(扎曲河)河道治理工程(囊谦县河段)项目公众参与进行二次公示。公示材料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况

项目名称:澜沧江(扎曲河)河道治理工程(囊谦县河段)项目;

建设单位:囊谦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建设地点:囊谦县香达镇;

项目投资:总投资为10958.99万元;

建设性质:新建;

建设内容:工程新建河道治理共五段,治理总长共1164km,其中堤防8340m,护岸3300m。

第一段:该段位于澜沧江左岸,起始于原扎曲大桥下游300多米处,止于扎曲电站挡水副坝,治理堤防长度共7202m。

第二段:该段位于澜沧江左岸始于香达镇班达大桥上游306km处的日总沟,止于下游已完工的护岸段,本次延伸治理长度共530m。

第三段:该段位于澜沧江右岸的宗扎村附近始于神山山脚处,止于下游一公里左右处的自然边坡,治理堤防长度共1090m。

第四段:该段位于强曲河与澜沧江汇流处,工程建设主要对原有的强曲河左岸治理段进行延伸,本次延伸治理长度共48m。

第五段:该段位于扎区电站挡水坝右岸下游,起始于电站挡水坝右岸下游200m处的边墙,止于扎曲电站尾水渠上游25km处的日总沟对岸,本次治理长度共计2770m。

(二)主要环境影响及污染防治措施

(1)地表水环境

①基坑废水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坑内会有水涌出,基坑涌水经过深沉池沉淀处理后也会短时间内沉降,基坑涌水经过沉淀后再度排入地表水体,经过河流水体的稀释后,不会造成地表水体中SS浓度的大幅升高,也不会造成河流水体水质的恶化,因此,项目施工不会造成地表河流水质中SS浓度显著升高,对地表水体水质的影响较小。

②施工废水

施工废水主要来自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在对砼进行养护时的废水,养护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汇集进入基坑内,最后随基坑涌水一起抽排至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再排入地表水体,不会对施工河段地表水体水环境造成污染。

(3)环境空气

施工场禁止大风天气施工,施工材料临时堆放应集中堆放,无聊运输时通过适当加湿或盖上篷布,加强对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禁止不符合国家废气排放标准的机械和车辆进入工区,通过以上措施就可以将本工程施工期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降至可以接受的范围。加强对设备及车辆的养护,其对周围空气环境不会有明显的影响。

(4)声环境

由于本项目所处地理环境和施工工程特点,本项目夜间不施工,通过对行驶车辆减速慢行,禁止鸣笛;加强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降低噪声源;在沿岸有村庄河段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将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当地村庄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告周边牧民施工噪声对声环境的影响相对较小。

(5)固体废物

根据本项目的建设内容及施工特点,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为土石方和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垃圾。

整个工程施工过程中开挖出来产生的土石方,全部用于施工用料,剩余部分回填于堆筑的堤岸后成为河堤的一部分,整个工程各河段施工中的土石方均能做到平衡,无废弃的土石方外排。

本施工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为100kg/d,在施工场地定点收集后,定期清运至囊谦县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综上所述,在妥善处置的前提下,本项目施工期固体废弃物得到及时清运和妥善处置后,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大的影响。

(6)生态影响

 在本项目施工控制范围边界插红旗以标示宽度,禁止施工过程中破坏施工范围外的植被,施工期间,严禁施工人员随意将各类废弃物,如生活垃圾等,直接抛入水体之中,施工完成后,各种临时占地在工程完成后应尽快进行植被及堤岸破面的植被恢复,做到边使用,边平整,边绿化,边恢复,在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对防洪堤岸背水面进行植被建设,以使施工占地造成的地表植被的损失进行补偿,堤岸地基清理平整过程中,对剥离出来的植被草皮单独存放,用于后期生态恢复之用,以提高生态恢复时植被的成活率,最大程度地减轻施工活动对地表植被造成的损害。

(三)结论

拟建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主要是施工期各类施工活动对生态环境、环境空气、声环境等的影响,在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使各种不利影响得到较大程度的改善,将影响程度降低到环境可承受的限度内,公众调查结果表明,当地群众均赞成本工程的建设,工程的建设符合青海省和玉树州“三线一单”和国家产业政策,本次评价认为,在严格执行国家“三同时”的环保政策和各项环保规章管理制度,切实落实本评价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工程建设从环保的角度分析是可行的。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1、咨询或口头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建议。

2、填写公众参与调查表。

3、将书面意见投入现场的意见收集箱。

4、以信函形式向评价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意见。

5、以邮件形式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意见。

公众意见表的网络连接:

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1/201810/t20181024_665329.html

(五)项目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囊谦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联 系 人:任增

电    话:13639788868

(六)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青海艺帆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张蓓蓓

电    话:18609713199

(七)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

公众可在本公告发布后10日内,通过联系电话和电子邮件103478408@qq.com向环评单位或建设单位索取本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八)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考虑以项目建设地区人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的公众为主,其它公众为辅的原则。

2、公众在提出意见时,应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

3、对本项目建设如有较大疑义或持反对意见,请在公告期间向现场工作人员提出质疑,公众意见标的格式详见政府网相关链接下载。

4、为了更好的进行意见反馈,请留下你的具体联系方式。

(九)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公告不少于10日,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建设单位及环评单位将为公告提供相关资料查询、查阅服务。

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同时向建设项目单位或环境影响编制单位提出。

 

 

发布单位:囊谦县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

2021年11月20日                

澜沧江(扎曲河)河道治理工程(囊谦县河段).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