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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15 阅读次数:0

第一条 为推动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持续、深入、有效开展,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和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结合玉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对辖区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和金额

奖励范围:玉树州各级网格(包括各市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各村委会社区及寺院);各人民团体、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来信来访来电举报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的个人。

州级网格对各级网格的奖励资金发放金额:第二级网格(即各市县政府)年度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区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30000元;第三级网格(即各乡镇、街道)年度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区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20000元;第四级网格(即各村、社区、寺院)年度内网格化环境监管区域内未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5000元。

各人民团体、民间社会组织在开展保护生态环境、环境污染整治以及自然资源保护等公益活动中,有突出业绩和保护成效,并经地方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核实认定后奖励5000—10000元。

第四条 对于个人举报的环境问题,经生态环境监管部门核实确认后,针对举报问题的严重性和真实性,给予相应奖励。

有奖举报的环境违法线索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元奖励

1. 焚烧生活垃圾、垃圾污染环境的;

2. 道路扬尘、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的;

3. 砂石料场、渣场或产生扬尘的堆场扬尘污染的;

4. 企业环保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5. 噪声扰民的;

6. 在线监控设备及数据异常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500元奖励

1. 企业日均超标排放污染物的,或者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 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者未经环境主管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 新、改、扩建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擅自开工的和违反“三同时”制度擅自生产的;

4. 擅自停产,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污染物的;

5.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6. 纳入“散乱污”企业违法生产和违法排污,以及燃煤小锅炉关停取缔后又死灰复燃的;

7. 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固体废物的;

8. 未完成整治任务擅自恢复生产的;

9. 其他偷排超标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奖励

1. 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者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 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施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以及接受委托监测数据造假等逃避监管的;

3.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的;

4. 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 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6.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侵占破坏的;

7. 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者失控的。

(四)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2000元奖励

1. 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或者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 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化学品或者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

3.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对生态环境规模化破坏的;

4. 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者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5. 及时举报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避免了环境重大污染事故发生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奖励发放监督

州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定期对举报奖励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公布举报奖励决定清单与奖金发放清单;并自觉接受州纪委监委、州财政局、州审计局的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州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此办法有效期为5年。2017年8月28日印发的《关于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玉政办〔2017〕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