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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4-15 阅读次数:0

(玉树州生态环境局)

 

由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8月28日印发的《关于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玉政办〔2017〕191号),现已过期(2021年8月28日已到期)。为推动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持续、深入、有效开展,提高环境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和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要求,结合玉树实际,州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由州生态环境局提交州司法局做法律审查。现将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目的意义

为全面实施全州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紧围绕“一优两高”战略部署,把“生态立州,绿色崛起”贯穿打造生态文明高地的全过程,认真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和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求的具体行动和举措,各市县以属地管理原则,党政牵头,落实属地生态环保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县乡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效能,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措施落到实处;有利于实现辖区生态环境监管全覆盖,对辖区内各类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和风险隐患能发现、能控制并得到及时处置,从而达到不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因生态环境问题引起的重大群体性(群访)事件的目的;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上级党委政府治水、治土、治气等重点工作部署,化解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诉求,持续不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社会各界对生态环境的认可度和满意率。  

二、起草原则

关于《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一是与上级精神不冲突。《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初稿形成过程中,认真研究对照中央、省相关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的规定、《青海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等上级文件和法规,确保《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条款符合上级对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原则性要求。

二是条款内容可操作。在符合上级文件要求和法规的前提下,将上级文件、法规原则性的要求进行细化,以此来解决我州网格化工作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并形成可执行、可评价、可操作的具体规定。

三是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对于生态环境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的问题,如网格划分、网格职责、工作要求、举报的环境问题等,结合我州生态环境的实际概况,作出规定。

三、特色亮点

一是明确了执法主体及管理原则。《玉树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奖励资金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结合全州网格化环境监管工作要求和工作实际,明确由设立的州网格化环境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组织实施网格化管理和本管理执法主体。

二是线下监管“网格化”。通过各市县政府、各乡镇街道、各村委会社区、各人民团体、民间社会组织以及来信来访举报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事件个人。实现了监管全覆盖、问题早发现、违法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