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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猎野牦牛不法分子被判赔偿79万元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6-02 阅读次数:0

近日,由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两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丹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名被告因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牦牛,分别被判四年六个月至十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共计79万余元、评估鉴定费用8.8万元,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2021年11月、2022年6月,丹某、果某、布某、索某等8人,先后在青海省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非法猎捕、运输、出售和收购野牦牛幼崽共计20头,涉案经济价值高达10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等法律规定,8名涉案人员应依法承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责任。

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针对这两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评估这一最大难点问题,充分借助“外脑”外力破解办案难题,委托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团队,依托该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历时两个多月的调研、论证,在全国首次出具了涵盖非法猎捕野牦牛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平衡、野生动物资源损害赔偿等方面数据的《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

上述两起案件中,由于野牦牛牛犊被非法猎捕脱离原栖息地和原集群,不仅导致可可西里查乌马地区野牦牛种群数量减少,还将对该地区野牦牛种群的繁衍生息造成一定影响,破坏野牦牛所在的营养级联和原栖息地的生态环境平衡,进而影响青藏高原的区域生态环境。

鉴定评估报告的出具,既解决了对野牦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的鉴定评估问题,为检察机关提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诉求提供了科学、精准、合理的数据支撑,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做深做实野牦牛生态公益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先行先试的“青海检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