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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群体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开信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11 阅读次数:0

广大农牧民和企业家:

为进一步支持全省乡村产业发展,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保障公众知情权,现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最新税费优惠政策告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三)上述税费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申办流程


(一)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二)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的,需持企业与招用脱贫人口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后,可享受相关政策。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享受优惠的,留存《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备查。


三、相关解释


(一)上述政策中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指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二)上述政策中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三)纳税人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政策所述人员,以前年度已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上述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四)按规定应予减征的税费,在政策发布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发布之日前已办理注销的,不再追溯享受。


(五)最新政策文件原文请广大农牧民和企业家扫码进行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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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