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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建设】“一案双罚”|出售散装汽油未实名登记,囊谦一加油站被处罚!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4-03 阅读次数:0

近日,囊谦县公安局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时机采取多部门联动、多警种协同、多方位联控的措施,对县域内所有加油、加气站等特种行业开展反恐安全检查“回头看”,在“回头看”工作中对辖区内拒不整改的一处加油站作出了10000元处罚,并对加油站负责人作出了2000元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相关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二)未依照规定对运营中的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的运输工具通过定位系统实行监控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囊谦公安提醒

1、凡购买散装汽油,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和验证,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无其他相关证明,必须前往公安机关开具相关证明。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无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证明的擅自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

3、所有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和散装汽油销售管理规定,凡出现挑事滋事的,将依法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