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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办法》 推进全省性行业商会协会健康发展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09-18 阅读次数:0

近日,青海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委两新工委出台《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政治标准、规范人选审核、强化监督管理,持续推进全省性行业商会协会健康有序发展。


《办法》明确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在成立登记、换届选举、届中调整时,拟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等职务人员为审核对象,拟任负责人人选应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通过审核的负责人人选,不得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同时,要求拟任负责人人选必须满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个人社会信用记录、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符合年龄界限且能正常履职等基本条件,并明确了不得作为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的情况。


《办法》规定,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已与行政机关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由省级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负责初审,省委社会工作部进行复核;双重管理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党组(党委)明确相关部门党组织负责审核,向省委社会工作部备案。审核时,按照“重点人员重点审核”的原则,采取实地审核、函调审核、材料审核等方式组织进行。按期完成公示后,按规定进行选举,并将选举结果分别报送省委社会工作部、初审责任单位、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备案。


《办法》中明确,在审核过程中发现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人选存在虚报、瞒报申请材料,虚假承诺等行为,或在公示期内有群众反映问题并经查实的,取消参加民主选举资格;审核责任单位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履行审核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