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创新驱动、齐抓共管,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停放、充电、报废回收等各环节安全水平。2024年开展集中整治,以更加严厉的行政措施、更加具体的管理举措,营造全链条高压整治态势,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压减电动自行车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2025年巩固提升整治成效,降低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推进落实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监管,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各乡镇、各单位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纳入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导检查,研究解决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各项任务落实。
(二)坚持部门协同。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行业安全监管,健全联合办案、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提高防控等级、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防止上下脱节和失控漏管。
(三)坚持单位主责。各企业单位认真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组织机构,严格管理制度,将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隐患整治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事项,落实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和公示承诺要求,全面降低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
(四)坚持群防群治。街道(乡镇)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组织发动基层力量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整治,筑牢安全防范人民防线。公安派出所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三、整治重点
(一)着力解决标准不完善、落实不到位的问题。
1.落实认证管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落实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政策宣贯解读,2024年底前完成。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获证产品认证有效性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认证、检测机构和生产企业依法采取吊销许可证件、罚款等处罚措施,避免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获得强制认证并流入市场,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2.落实停放充电场所建设标准。按照即将制定和发布的青海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督促指导单位落实场所选址布局和安全间距要求,规范停放充电方式,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推广应用火灾自动识别、预警功能,2025年底前完成。(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着力解决生产、流通领域违法违规问题。
3.强化产品质量管控。常态化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等核心部件质量抽查。依法处罚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加强缺陷产品召回,拒不实施召回的,依法责令召回,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进展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部门组织落实;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4.加强销售单位监督管理。开展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销售单位摸底排查,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督促销售单位建立落实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严格核查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信息,电动自行车整车不得与蓄电池拆分销售;在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2024年8月底前完成。结合日常检查执法、群众投诉举报以及部门通报反馈信息,持续开展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销售企业、门店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无CCC认证产品、与CCC证书不一致等不符合法规标准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充电器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2024年底前完成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5.严惩制假售假行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行为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市场监管、公安、工信、消防等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制假售假问题线索移交通报机制,结合日常检查执法,强化部门工作协同,及时移交相关问题线索,2024年底前完成。健全“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对制假售假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斩断非法生产、销售网络链条,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三)着力解决非法改装屡禁不止问题。
6.严查非法改装。对经营网点和维修店铺开展经常性检查,依法从严整治擅自改装原厂电气配件、拆改限速、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容量蓄电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黑作坊,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4年8月底前整治一批并持续推进。(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7.规范线上经营。加强电商平台监管,指导全县经营者加强对入网电动自行车销售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的核验、登记;督促电商平台采取自动检索技术和屏蔽删除措施清理非法改装广告信息,严禁发布“解互认协议”、“解限速”、“增容量”等信息,严禁销售未依法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和充电器等产品;在电动自行车相关商品销售页面,明示“禁止非法改装”内容,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改装产品,2024年8月底前完成。邮政管理部门加强寄递渠道安全监管,严格落实相关法规政策,禁止寄递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县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邮政管理局配合)
8.实施登记管理。在将蓄电池依法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设置识别代码的基础上,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上牌管理,将车主信息、车架号及蓄电池识别代码纳入登记事项,利用信息化手段优化登记上牌服务,2024年底前完成。对目前在用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由县公安局结合实际设定合理的过渡期,实施临时登记管理,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实时共享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产品信息以及发现的违规生产、销售企业信息,2024年8月底前完成。(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9.加强路面执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识别取证能力,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登记上牌上路行驶、闯红灯、逆行、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等违法违规行为,2025年底前完成。对路面执法及事故查处中发现的非法改装、违法生产销售等问题,依法予以处罚,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查处,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结合各地实际,对突出违法行为、多次违法人员开展专项治理,保持严管态势。(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10.落实集中使用单位安全责任。指导快递外卖即时配送企业完善配送管理制度,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审查备案,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对使用电动自行车配送的,按照最高速度25公里/小时、守法行驶可完成配送任务的标准设定配送时限、路线,避免因任务设定不合理增加安全风险;合理设置安全行驶经济奖惩机制,利用技术手段实时监控车辆配送过程中的行驶状态,督促配送人员安全行驶;开展配送人员使用车辆改装情况自查自改,对发现非法改装行为,落实责令恢复原状、禁止使用、限制派单等措施,2024年8月底前完成。鼓励即时配送企业采取集中购置、第三方租赁等方式,为配送人员统一配发质量合格的电动自行车。教育、商务等行业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校园、商贸行业单位等重点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整治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县邮政管理局牵头负责,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四)着力解决设施不足、违规停放充电问题。
11.强化新建项目和新增停车场所用地的规划管控。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GB/T 51328—2018)、《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 1062—2021)等有关非机动车停车场(库)设置规定,在详细规划中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停车场和商业区、新建住宅小区、既有住宅小区等公共空间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用地规划布局。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纳入项目配套,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地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于2024年6月底前,明确布局和配建比。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因既有小区场地资源紧张、无固定停放场所、无电源条件的,依法依规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设置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如需调整规划,优化程序简易办理。在商业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公园周边等公共开放空间规划建设停放场所、充电设施,并纳入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范围。(县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12.推进既有小区增设设施。在居民住宅小区增设停放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办理相关手续,须满足必要安全条件。积极推广共享充电柜。将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地方政府民生事项,列出计划安排,落实资金渠道,加快推进实施。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小区充电设施建设,并给予相应优惠政策。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协助配合充电设施安装运营单位实施安装建设。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住宅小区,属地街道(乡镇)、社区(村)负责组织协调做好相关工作。推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标准建设停放充电设施,提倡“满电回家”。依据《青海省房地产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将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
13.加强架空层使用管理。摸清架空层底数和使用情况,组织有关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召开警示约谈会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要求,督促加大夜间巡查检查频次,2024年6月底前完成。民用建筑架空层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用作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因场地不足确需使用民用建筑架空层作为停放充电场所的,应与建筑内的通风采光井、公共部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有效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和视频监控设备须保持完好有效,实行车辆分组停放,并设置专用充电设施。(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14.规范充电费用。规范集中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指导督促电力企业主动承建停放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对电网企业直供电区域,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电网企业非直供电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街道(乡镇)等管理主体提供电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电价。鼓励采取财政补贴、延长签约运营期等方式,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企业单位积极参与停放充电设施建设,按照利民惠民原则,合理确定充电服务价格标准,大幅降低充电服务费用,让群众“能承担”、“愿意用”。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帮助降低充电服务价格。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公示充电和服务价格,不得收取任何未经公示的费用。依法查处供电企业价格违法行为。(县发展改革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国网囊谦县电力公司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15.严查违规停放充电行为。消防、公安、应急、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聚焦高层建筑、商业区、住宅小区以及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联合检查,依法劝阻、制止、查处“进楼入户”、“飞线充电”以及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电动自行车安全使用宣传教育。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制止服务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规行为,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村(居)民委员会、街道(乡镇)或公安派出所、消防等部门并协助处理。对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16.强化技防物防措施应用。鼓励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建立数据监测平台,实时记录充电设施运行状况,并与有关部门共享数据,2025年底前完成。结合地区电动自行车使用登记情况,引导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即时配送企业推广换电模式,落实蓄电池集中充电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换电管理机制,2025年底前持续推进。鼓励在楼宇电梯安装智能阻止系统,研究推广“射频信号传输+视频监控”等技术对蓄电池进楼实行动态监控,及时发现制止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五)着力解决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问题
17.推动以旧换新。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统一部署,以消费促进活动为依托,开展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以旧换新工作。鼓励通过财政补贴、企业让利、金融支持等手段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支持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专区,对消费者给予优惠。(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18.完善老旧蓄电池报废回收处理体系。提升蓄电池检测等技术服务能力,优化服务机构站点布局,提供便捷快速评估技术服务,鼓励用户主动送检,及时淘汰更换;贯彻落实国家强制性报废标准,对超过生产日期5年的蓄电池开展全面强制安全性评估,对达到报废条件的一律强制报废,2025年5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效并持续推进。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的规定要求和标准规范,科学规范开展废旧蓄电池回收处理,促进可再生资源循环利用。(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配合;各乡(镇)政府组织落实)
(六)着力解决溯源追责力度不够问题
19.严格事故全链条溯源追责。依托“一车一池一充一码”识别代码和电动自行车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信息共享,提高事故后溯源调查能力。建立电动自行车亡人事故责任倒查机制,有关部门将生产、销售、改装、停放、充电等各环节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开展联合执法,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追责。整治期间发生电动自行车亡人火灾事故的一律提级调查。(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牵头负责,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配合)
20.实施违法行为联合惩戒。市场监管、工信、公安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的企业,违规回收、二次组装加工蓄电池的企业,违规提供改装服务及部件的企业按照规定进行曝光。消防部门对引发火灾事故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品牌及型号按照规定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有关部门依法将严重违法企业单位和责任人员列入相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提高违法违规行为成本。(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负责,县发改局、县公安局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