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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2-27 阅读次数:0

囊谦县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囊政办〔2018〕227号

(2018年12月27日)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为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处理非洲猪瘟疫情,确保我县畜牧业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玉树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囊谦县境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1.4.2  平战结合。积极开展防疫技术研究和培训,做好技术和物资储备;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实行综合防治,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发生I级、II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县长直接担任,县委宣传部、农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计委、城管局、商务局、发改局等为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县纪委监委、物价局、武装警察部队等随时参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置工作。

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统一指挥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具体实施本预案,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本预案。

2.2  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农牧局,由县农牧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按指挥部决策部署,统一协调指挥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本预案。

2.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非洲猪瘟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非洲猪瘟疫情的防控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实施封锁等建议;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由县农委提供的已经上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非洲猪瘟疫情信息,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正确引导舆论,加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和动物防疫知识普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工作;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肉类冷藏场所等流通、餐饮环节管理以及开展猪肉、猪肉产品排查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和督促落实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相关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和协调交通运输有关单位和企业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及相关样本提供运输保障工作。

县卫计委:负责疫区人员防护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组织城管人员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与非洲猪瘟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监管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的基础设施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本辖区内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其职责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2.4  日常管理机构

2.4.1  县畜牧兽医站:主要负责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采样,为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提出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发生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时,负责对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实施进行指导、落实和监督,对承担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2.4.3  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协助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疫区、疫点实施封锁、隔离、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堵源等防控措施,结合疫情进行疫情普查信息报告等工作。

3、疫情监测与报告

3.1  监测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全面负责非洲猪瘟疫情的监测和发布,县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报告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1  报告时限和程序

各乡镇(街道)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乡镇(街道)动物卫生监督分所、畜牧兽医站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初步认为属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上报县畜牧兽医站(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中心),并同时报县农委;县农委应当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县卫生主管部门通报相关情况。

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和市畜牧兽医站报告,并及时向县卫计委报告。

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疫控中心。

3.2.2  报告内容

突发非洲猪瘟疫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病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

4、疫情响应

4.1  疫情分级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2  分级响应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我县发生I级疫情时,我县要立即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所有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由农业农村部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我县发生II级疫情时,我县要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所有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由省组织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

农业农村部向社会发布我县发生III级疫情时,我县要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本县内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应急处置

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农业农村部疫情确诊后,县农委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5.2.2  封锁

疫情发生后,县农牧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

疫情发生后,县农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疫情跟踪与溯源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4  解除封锁

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县农委报请上级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县农委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县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5  扑杀补助

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保障措施

6.1  组织领导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县农委将及时报请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各乡镇街道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单位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

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影响疫情防控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6.3  条件保障

县农牧局将报请县人民政府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的经费保障和物资供应等工作。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将疫情监测、疫病诊断、流行病学调查、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杀虫灭源和人员防护等防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扑杀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担。

6.4  技术保障

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非洲猪瘟病毒病。

6.5  宣传教育

加强队伍建设,定期组织防控技术培训,重点加强病例发现、识别、报告、监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有关培训工作。加强防疫宣传,通过多种媒体普及非洲猪瘟防控和应急处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