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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囊谦县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工作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1-06-10 阅读次数:0

关于印发《囊谦县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建设工作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集聚和培育电子商务产业,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发展及应用,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扶持对象和扶持范围

     1、扶持对象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囊谦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在县域内经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商经营主体;示范乡镇(社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以及在县域外建立囊谦县农产品线上网店和线下实体店的企业、合作社、个体网商等。  

    2、扶持范围

扶持电子商务集聚发展。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上下游企业(网店),包括供应商、服务商等集聚发展,重点支持全县网商相对集中的,能够为电子商务发展提供引导和产业配套服务的产业园区、示范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

扶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重点支持能够为全县电子商务产业提供支撑服务的项目和平台建设,如仓储物流、网商组织、产品检验、数据开发等。同时,加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度,拓展公共服务空间,提高服务质量,促使公共服务平台能为电子商务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经营状况良好,在全县同类电子商务企业中名列前茅、成长性较好、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的电商企业。重点扶持销售囊谦本地农特产品、旅游产品的电商企业。

扶持中小网商加快发展。对新进网商按一定标准,进行一次性奖励,对中小网商,按照每年的实际销售额,进行分等级奖励。通过组织不同层次的培训,提供更多的平台服务、更多的产品选择、更全的数据支持等措施,激励和扶持中小网商快速发展。

扶持网上创业专项工作开展。主要支持推动全县电子商务培训、课题研究、重大活动和赛事、学习考察、评比表彰等工作的开展。

(二)扶持措施

县财政每年预算资金100万元完善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1、扶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

    建立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线下实体店、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创业培训中心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乡镇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由乡镇提供场地、人员等建立乡镇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经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的,给予基本设施全额配套。

完善村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对于开展淘宝村、电子商务示范村建设,经领导小组核定后,每个服务示范点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鼓励农业产业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营销大户、加工企业、个体网商开辟营销新渠道,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收集、发布信息和面向全县个人消费者直接配送生鲜农产品,经考核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通过电子商务形式实现本地特色产品线上年销售收入达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合作社和个体网商,分别给予5000元、1万元、2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设立电子商务最具成长性企业奖。综合网上年度销售额、销售额增幅以及好评率等指标都名列前茅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走质量品牌之路。对当年新开的且销售额在10万以上第三方网络平台品牌旗舰店给予5000元补助。

鼓励中小网商发展壮大。本年度在工商新登记的网店且网上销售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强化电子商务服务保障。每年安排资金,用于电子商务产业的网络营销及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的开展。打造一批区域化布局、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管理的原生态精品网销品牌,在营销我县农产品的网商中大力宣传“原生态精品”概念,通过市场化运作,对产品进行深度包装,提升农特产品附加值,逐渐打响原生态精品农业知名度。

拓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空间。积极盘活闲置的厂房、楼宇等资产用于电子商务企业发展,为电子商务企业解决办公、仓储等用房问题。安排资金用于帮扶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办公、仓储用房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度实际纳税销售额达到50 万元(含)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自租赁日起3年内,按实际租金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扶持配套体系建设

支持行业电子商务协会建设。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设定年度考核标准,经考核达标后,对县级电子商务协会且运行正常,给予1万元以下工作经费补助。

支持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建设。鼓励物流企业利用乡镇村仓储用房、楼宇、沿街商铺、房屋等建立电子商务公共仓储配送平台,开展仓储物流配送服务,对于硬件、配送量达到考核指标的,给予一次性3000-5000元奖励。

4、扶持示范引导

县人民政府每年评选5家优秀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合作社和个体网商,给予每家2万元奖励。优先给予本县青年开展电子商务创业贷款,每年评选十大电子商务创业青年,给予每人2000元奖励扶持。

对获得驰名商标(通过行政认定)、自治区著名商标的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社等产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万元、3000元奖励。对获得青海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电子商务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8000元。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包括示范企业等)的企业、合作社等产业,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荣誉称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0元奖励。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年销售额首次超10万美元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5、扶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电商企业自行组织的专题培训,每年给予培训讲课费25%的补助,鼓励企业联合组织培训,3家以上企业联合组织培训,每次给予培训讲课费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鼓励和支持各类专业培训机构发展,根据培训计划和项目购买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和其他专业培训机构的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并对相关部门、协会和骨干企业组织的较大规模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项目(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经专业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按计划为企业电子商务人员提供业务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实现就业或创业的,按实际培训费用的60%标准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500元/人;对电子商务企业选送中高级管理人员首次参加全国各类能力提升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认定按培训费用的50%标准补助给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三)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相关重点工作

1、对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电子商务相关建设项目,以及国内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县域投资电商企业、园区等相关项目或设立全国性、区域性总部的,可实施“一事一议”政策,优先在城区重点区块和集聚区、工业园区安排用地。

2、对具有重大影响的电子商务会展等大型产业推广促进活动给予经费支持。

3、鼓励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合作社等产业自主建立行业协会,对行业协会开展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4、根据电子商务发展促进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电子商务相关项目和活动,给予一定的补助。

(四)附则

1、所有扶持政策的兑现须经扶持对象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报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2、被扶持对象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奖励(补助)资金,并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3、符合相关扶持政策不同条款的可同时享受,但同一内容又符合我县多项奖励扶持政策的,除本意见已明确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奖励扶持。

4、被扶持对象当年发生县级(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信用不良记录等,取消其政策享受资格。

5、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收缴相应补助奖励资金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被扶持对象三年内各项专项资金申报资格。

6、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三十日后起施行,施行期限暂定三年。本意见所列各项政策,由县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