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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宣判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2-12-02 阅读次数:0

11月30日,伴随着法槌铿锵的敲击声,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囊谦县法院判处的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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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某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囊谦县承包各类修建项目,先后雇佣了多名农民工,在工程完工并结算工程款后,李某某逃匿并中断联系,拖欠民工工资58万余元。公安机关立案后实施通缉,并于2022年4月19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海南省三亚市凤凰机场抓获归案,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经核实,李某某拖欠姜某某等多名工人工资共计70万余元,案发后,支付部分工资27万余元,尚拖欠58万余元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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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以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一千元,并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某某等人的劳动报酬58余万元。

法官释法:用人单位和工程承包人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切实承担起信守承诺、诚信经营的社会责任。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拒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劳动者是伟大的、光荣的,按期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既体现了对劳动和劳动者应有的尊重,也是全社会应有的正确的道德风尚,一切心存侥幸,棋走险招的恶意欠薪行为,终会自食犯罪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