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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燃气安全相关事项的通告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09-25 阅读次数:0

广大燃煤气经营户:

为深入贯彻囊谦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通知的要求现将囊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领域燃气安全整治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二)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未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验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未经安全评估合格气瓶、来源不明“黑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去功能化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三)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 阀销售企业(商户)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四)对在我县市面上发现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五)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六)禁止餐饮企业使用使用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八)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

(九)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 断阀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十)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 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

(十一)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 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

(十三)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销售市场,对相关销售企业(商户)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整顿一批。

(十四)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智能化要求。截止2023年9月25日,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未实现电子标签或二维码实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监管报备,停止充装活动;液化石油气瓶充装未实现可追溯唯一编号、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并实时向县市场监管局监管平台上传数据的,停止充装活动。

(十五)液化石油气瓶销毁报废。查处的非法气瓶以及气瓶充装单位需要报废的气瓶统一归集移交气瓶检验机构去功能化报废处理,严禁不符合要求的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十六)重点治理的事项。违反以下情形,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危害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十七)燃气管道制造、安装。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单位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压力管道元件的;取得燃气管道安装许可的单位未按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安装的。

(十八)燃气压力管道监督检验。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依法履行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前告知并向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申请,造成压力管道未依法进行安装监督检验的。

(十九)燃气气瓶、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气瓶检验机构、压力管道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囊谦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电话:0976-8871315。

   

囊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