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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报《囊谦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囊政办〔2023〕168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5 阅读次数:0

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上报《囊谦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请示

(囊政办〔2023〕168号)

县委:

《囊谦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随文呈报,请予审议。

 

 

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囊谦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促进校长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玉树州教育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囊谦县关于推动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

第二章    校长的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三条  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教育情怀和教育思想,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第四条 校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小学(幼儿园)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学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小学(幼儿园)校长应当具有6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且在学校副职岗位上满3年或在二校的正职上满3年。中学校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且在中学副职岗位上满3年或在小学正校长岗位上满三年。专(兼)职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小学(幼儿园)校长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担任中小学二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学校长在具有中学教师资格的基础上,应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副职的,一般应当在学校中层管理岗位上满3年以上或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

    (五)严格执行校长岗前培训和任职资格制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必须完成。

    (六)提任正、副校长人选的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三章  校长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基本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学校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坚持党的领导,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要坚持廉洁办学,完善廉政机制,努力创建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第六条 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三)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推荐空缺岗位副校长和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各类校长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产。

  (四)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团队、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中小学校长常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校长必须始终坚守岗位,凡因公因私,需离岗外出一天以上,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教育局审批备案。

(二)各校长必须每天做到“四进四查”,即,进办公室,查教师在岗及办公情况;进教室,查教师授课及学生考勤情况;进宿舍,查学生就寝、卫生、取暖等情况;进食堂,查饭菜卫生、质量和供应情况。

(三)严格实行例会制度,由校长主持总结上周工作并安排部署下周工作情况。

(四)认真做到学区内师资等各类教育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和运用,力争每个学校都有在编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或担任教育教学任务。

(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制度,必须使学区所辖所有学校和学生都能公平、合理地享受到生活补助(营养餐)和公用经费。

(六)学区校长必须每个月深入所辖村校检查指导工作不得少于三次,并必须有详实备案。

第四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中小学校校长逐步实行聘任制,不再套定行政级别,并探索推进职级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长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报同级组织部门任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报同级教育工委任免。

第十条 教育局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一般采取学校内部

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禁“带病提拔”。

   第十三条  提任中小学校长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提任校长、副校长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第五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五条 加强后备校长队伍建设,强化培养和提高。按照我县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后备干部管理与使用规定,结合现有校长队伍实际,按照1:1比例,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年龄、文化结构合理的中小学后备校长队伍。

  第十六条 根据校长成长规律和发展过程,进行有计划培养和培训。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研修共同体学习和自我研修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高级研修、远程培训、专家讲学、名校挂职与异地实践、骨干校长引领等主要形式,加快全县校长队伍职业化进程。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以在职或短期离职的非学历培训为主。凡是具备合格学历的校长应进行提高学历层次的教育管理专业培训。中小学校长非学历培训主要包括:任职资格培训和提高培训。校长的提高培训以现代教育理论、管理理论与实践、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等为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应严格执行教育部培训规定。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每年累计不少于180学时的任职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对富有办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理论修养和研究能力的骨干校长,要进行旨在培养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专家的研修培训或高级研修培训。

  第十九条 接受培训是中小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中小学校长培训期间的学习成绩和鉴定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校长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必备条件。校长必须树立终身学习意识,达到国家要求的培训标准。没有达到标准或无正当理由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其改正,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校长参加培训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培训费、差旅费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实施“中小学骨干校长梯队建设工程”。通过骨干校长学习共同体平台建设和名校长专业引领,充分发挥其在校长队伍建设中的辐射作用。骨干校长队伍梯队建设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进行一次县级优秀校长评选、每三年进行一次骨干校长评选和每五年进行一次名校长评选工作,并进行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拓宽校长交流渠道。鼓励优秀校长到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任职。实施薄弱学校和乡村学校校长到综合办学质量高的学校短期挂职学习制度。

第五章 评 价 考 核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校长实行交流轮岗制。校长、副校长每届任期六年,期满后要进行交流轮岗,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原则上不参与交流轮岗。

    第二十三条 校长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制。每年要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中小学校长的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年度考核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聘期届满考核应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作为续聘、免职、评优、奖惩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校长的年度考核通过校长述职、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校长的聘期届满考核,要通过校长公开述职、民主评议、个别访谈、抽查资料、形成结论、评定等次等程序,检查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做到客观、公正,全面考核校长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建立校长任期考核档案。每年将督导部门对学校工作的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长工作的考察,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校长工作的评议,以及年度考核等记入校长任期考核档案。

第二十六条  校长任期届满或离职时,审计部门要主动对校长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 奖惩与待遇

  第二十七条 建立优秀校长表彰奖励制度。县委县政府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校长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长在搞好学校管理工作的同时,应兼任一定的教学工作,按评聘教师职务有关规定,参加相应教师职务评聘,在评聘教师职务时,其学校管理工作的业绩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一项主要内容。副校长必须担任一门学科的教学,校长要经常深入课堂听课参与教研,指导教学;每周听课不少于2节,每学期参与教研或指导教学不少于5次,并做好相关纪录。

第二十九条 凡年度考核总分和教育教学质量检测结果位居考核后三名,各项工作严重滞后的学区或县直各校,第一年给予黄牌,并由县教育局对学校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三年名列后三名的,学校领导将予以免职。

第三十条   工作成绩突出,德才兼备的年轻校长,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列入行政干部后备人员,给予提拔重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表扬或表彰:

    (1)办学效益显著,学校各项工作走在全县同类学校前列,或单项工作受州以上表彰的;

    (2) 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考核评估,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前三名的;

(3)教学质量检测居全州同类学校前列或在同等比较下比上一年进步较大的;

(4)学校培养出州级以上有影响的优秀教师或优秀学生的;

(5)学校组队参加州级以上各项竞赛、比赛获得一等奖(或相当成绩)的;

(6)学校管理到位,各项工作进展较快的;

(7)校长的科研成果或论著获省级以上奖励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给予诫勉谈话:

(1)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成绩列全县同类学校末位或连续两次列全县倒数三名内的;

(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的;

(4)不能认真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学校各项工作都较落后的;

(5)学校出现一般责任事故,但未给师生及学校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

(6)违反财务管理和收费规定,未造成较大影响的;

(7)出现适用诫勉谈话事故的。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长应提出辞职或给予降职、免职:

(1)年度考核连续两年定为“不称职”的;

(2)对校长或学校进行的各项评估成绩连续两次列全县同类学校末位,或连续三次列全县倒数三名内的;

(3)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 40%的;

(4)不履行职责、管理水平低,学校管理混乱,较长时间打不开落后局面的;

(5)学校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师生生命或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或纵容亲属、亲友损公肥私的;

(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或出现乱收费行为,数额较大或影响严重的;

(8)违法或严重违纪的;

(9)戒勉期满(三个月)仍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各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学校校长是指正校长和副校长。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