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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5 阅读次数:0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校长队伍建设,规范我县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完善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促进校长队伍职业化、专业化进程,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中小学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玉树州教育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囊谦县关于推动新时代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1、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校长(园长)。

2、校长任职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重视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教育情怀和教育思想,有改革创新和团结协作精神,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职业素养和实践经验,熟悉中小学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观和人才观,了解和掌握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规律,业界声誉好。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富有改革创新精神,善于规划学校发展、营造育人文化、领导课程教学、引领教师成长、优化内部管理、调适外部环境。

   (四)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淡泊名利,甘为人梯,富有教育情怀,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尊师重教,关爱学生,严于律己,廉洁从业。

3、 校长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小学(幼儿园)校长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中学校长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小学(幼儿园)校长应当具有6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且在学校副职岗位上满3年或在二校的正职上满3年。中学校长应当具有10年以上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且在中学副职岗位上满3年或在小学正校长岗位上满三年。专(兼)职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当具有学校党务和行政岗位工作经历。

(三)小学(幼儿园)校长应当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担任中小学二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学校长在具有中学教师资格的基础上,应担任中小学一级教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学校副职的,一般应当在学校中层管理岗位上满3年以上或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

 (五)严格执行校长岗前培训和任职资格制度。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内必须完成。

 (六)提任正、副校长人选的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年龄不得超过45周岁。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4、校长的职责、权利、义务和基本工作要求

第五条 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承担管理学校的责任,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负总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内主持学校工作。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保障师生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

(二)制定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改革目标及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校内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确保其有效运行;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校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学校重大决策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三)坚持育人为本,遵循教育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以及安全教育和法制教育等贯穿于教育教学活动中,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四)坚持党的领导,配合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要坚持廉洁办学,完善廉政机制,努力创建风清气正的校园环境。

5、中小学校长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加强学校规章制度建设。

(二)主持召开校务会议,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等重要问题进行决策。

(三)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推荐空缺岗位副校长和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

(四)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使用经费和管理校产等职权。

(五)参加各类校长培训。

(六)对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中小学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照国家法律和教育方针政策履行校长职责。

(二)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关心、尊重教职工,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习、培训和进修,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管好校产和财产。

(四)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团队、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中的积极作用。

(五)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7、中小学校长常规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各校长必须始终坚守岗位,凡因公因私,需离岗外出一天以上,必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教育局审批备案。

(二)各校长必须每天做到“四进四查”,即,进办公室,查教师在岗及办公情况;进教室,查教师授课及学生考勤情况;进宿舍,查学生就寝、卫生、取暖等情况;进食堂,查饭菜卫生、质量和供应情况。

(三)严格实行例会制度,由校长主持总结上周工作并安排部署下周工作情况。

(四)认真做到学区内师资等各类教育资源的公平合理配置和运用,力争每个学校都有在编专任教师从事学校管理或担任教育教学任务。

(五)严格执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有关制度,必须使学区所辖所有学校和学生都能公平、合理地享受到生活补助(营养餐)和公用经费。

(六)学区校长必须每个月深入所辖村校检查指导工作不得少于三次,并必须有详实备案。

8、选拔任用

 中小学校校长逐步实行聘任制,不再套定行政级别,并探索推进职级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长统一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报同级组织部门任免。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报同级教育工委任免。

 教育局党委要充分发挥领导和把关作用,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标准条件和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选拔任用工作启动意见,在综合研判、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组织考察、会议决定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9、中小学校长的选拔任用,一般采取学校内部

推选、外部选派、竞争(聘)上岗、公开选拔(聘)等方式进行。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综合考虑工作需要、人选德才条件、一贯表现、人岗相适等情况,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和岗位职责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表现,着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风品行、廉洁自律等情况,深入了解教学教研水平、学校管理能力、师德师风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严禁“带病提拔”。

提任中小学校长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提任校长、副校长的,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