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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囊谦县促进牛羊出栏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4-10-21 阅读次数:0

囊政办〔2024〕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2024年度囊谦县促进牛羊出栏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囊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0月21日  


《2024年度囊谦县促进牛羊出栏奖励办法》

 

为解决囊谦县草原超载问题,转变农牧民忌宰惜售思想,真正凸显“第一产业”优势、“命脉产业”强势和“主导产业”攻势,实现牦牛藏羊特色产业提质增效,加大政策扶持,进一步调动养殖户出栏牛羊的积极性,促进牛羊出栏流通,引导产销有效衔接,保障市场供应,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办法促进牛羊出栏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对牛羊养殖户出栏牛羊给予奖励的县级出栏补贴资金。

第 二 条  本年度奖励资金不少于222万元。其中囊谦县十四项惠民补贴月月出栏补贴政策资金175.6万元(其中省级105.36万元、州级17.56万元、县级52.68万元),县级支农资金47.32万元。

第 三 条  奖励资金坚持“多调多奖、责权对等、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优惠政策扶助对象及条件


第 四 条  优惠政策扶助对象为囊谦县籍农牧户、本地牛羊养殖经营主体。

第 五 条  本次奖励分两种:一是在县域外销售活体牦牛的,每头补贴600元;二是在县域内屠宰市场销售(自食)除外,每头牦牛补贴400元,每只羊补贴100元。

第 六 条  对完成县级出栏目标任务的乡镇,按照超额数量排名,并给予奖励。

第 七 条  补贴条件。经营主体出栏的牛羊来源于囊谦县域内、佩戴耳标,并持有所在乡镇出具的介绍信、法人身份证、开户银行账户复印件,以及持有乡镇或县级兽医部门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A证、动物B证)。针对屠宰销售的需提供屠宰照片、销售记录、转账凭证等。对冒用信息违规享受牛羊出栏补贴政策及贩卖出售牛羊的经纪人不予补贴,一经查实按照套取补贴资金追究相关责任并严肃处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兽医部门及县农牧水利和科技部门对出具的介绍信、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出栏台账真实性负责,并进行有效监督。

第 八 条  本次奖励仅限于出栏销售的牛羊,自宰自食的牛羊不列入奖励政策范围。

 

第三章 奖励审核标准


第 九 条  出栏牛羊奖励审核标准以县或乡镇畜牧兽医部门产地检疫票据和符合本《奖励办法》规定的补贴条件为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 十 条  养殖户、养殖经营主体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并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囊谦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在2024年度出栏期结束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