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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囊谦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囊政〔2023〕143号)

发布者:admin 发布时间:2023-11-11 阅读次数:0

囊谦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囊谦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囊政〔2023〕1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囊谦县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囊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1日

 

目    录

一、总则

(一)适用范围

(二)工作原则

(三)等级划分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囊谦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

(二)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三、预警监测

(一)预警监测

(二)预警预报

(三)信息报送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二)县级(I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三)县级(I级)应急响应

(四)应急终止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

    (二)粮食应急系统保障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四)通信保障

(五)培训演练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三)应急能力恢复

(四)奖励和处罚

七、附则

 

囊谦县粮食应急预案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有效应对各类粮食应急突发事件,确保全省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青海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规划工作方案》、《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应急预案》、《囊谦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省内各类粮食应急突发事件实施的各项应对工作。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的要求,粮食应急供应管理工作在本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2.夯实基础、预防为主。科学制定预案及可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建立形成县层级划分清晰、专项分类明确的预案体系;加强培训和演练,提升防范处置粮食突发公共事件,保障粮食应急供应的能力;强化基础建设,加强粮油市场行情监测,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防患于未然。

3.反应及时、处置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要立即启动预案,迅即做出反应,立即报告有关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有效,应急保障迅速有序,取得实效。

(三)等级划分

根据《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及《青海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级划分的具体要求,本预案规定的粮食应急状态为县级(III级)。

县级(I级):在一个县较大范围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以及县人民政府确定需要按照县粮食应急状态,实施应急供应的情况。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囊谦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粮食应急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一高效、协调一致、配合有力的应急指挥组织机构,特成立囊谦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如下:

组    长:石 大 存  县委书记

西然江措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 组 长:达哇扎西  县委副书记

                  刚 永 武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十乡镇、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县粮食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旅游文体广电局。

囊谦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索昂旺德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粮食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从成员单位抽调,必要时集中办公。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在粮食应急状态时,迅速成立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组长任指挥长,副组长任副指挥长,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

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省州县委县政府应对特别重大灾害指挥部和专项指挥机构要求,负责粮食应急管理工作;掌握粮食市场形势,向县政府提出启动或终止实施应急措施的建议,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完成省州县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向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按照县政府或领导小组指示联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相关工作;综合有关情况草拟相关文件,公布相关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负责督促组织各乡镇及各部门学习本预案并组织进行演练,确保本预案贯彻落实;完成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负责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加强粮食价格监测预警;必要时报请县政府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牵头制定粮食销售最高限价,或采取其它相关价格干预措施。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动态监测,收集掌握全县及外县有关粮食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及时向县政府和领导小组提出预警信息;根据县级储备粮动用触发条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应急动用计划,组织落实县级储备粮的出(入)库、调拨等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粮食采购、调运至事发地交有关部门发放和销售;协调全县粮油经营企业做好粮油商品监测及销售;必要时负责对粮食经营户实施库存检查等相关调控干预措施。同时,按照职能分工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粮食市场的监管;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粮食应急预案、制度的编制工作。指导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粮食应急培训和演练工作。指导协调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工作。协调有关单位,衔接武警部队参与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工作。指导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过程中的县政府下达调拨和县级救灾款物的管理和分配工作,实施救灾时的统一调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预警监测工作,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县卫健局负责做好粮食应急保障所需医药、器械等应急物资保障供应工作;县财政局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省级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防止因粮食供应紧张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和社会骚乱,并保证道路交通运输的通畅;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应急运力保障,协调运输企业积极参与粮食应急保障工作,开通绿色通道,确保粮食应急调运公路通畅。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成立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实施统一的粮油市场监管工作,查处囤积居奇、串联提价、假冒伪劣等不法行为,维护粮油市场正常经营秩序。负责粮油市场粮油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粮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防止假冒伪劣、有毒有害粮油产品流入市场。加强市场粮食价格巡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市场监管、粮食等部门。疫情期间指导粮食应急保障部门、企业做好有关卫生安全防护指导工作。县委宣传部协调县融媒体、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网管部门对粮食供求情况及政府采取的措施进行客观报道,正确引导舆论,消除群众疑虑。县政府办公室配合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粮食应急新闻发布方案,负责组织协调召开相关新闻发布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论引导。县文体旅游广电局负责组织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做好应急救灾和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工作的宣传,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疏导社会不良情绪。农商行囊谦县分行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供应等县政府委托粮食的政策性应急和调控贷款。各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二)县粮食应急机构及其职责

各乡镇应参照囊谦县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并负责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应急管理工作。在本乡(镇)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首先启动本乡(镇)粮食应急预案。如果没有达到预期的应急处置效果或应急状态升级,提请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控和应急保障。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按程序向县政府报请启动囊谦县粮食应急预案,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三、预警监测

    (一)预警监测

县发改局和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全县粮食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对县内外粮食市场信息的监测、分析,实现对县内外粮食市场的实时、有效监测,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动态变化情况,并负责收集我县粮食产、购、销、调、存、加工以及全县粮食供求情况等信息,为制定全县粮食生产、流通和消费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市场监测应充分利用各部门所属信息中心等单位现有的信息资源,加强信息整合,实现信息共享。

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和责任片区的粮食生产、需求、库存、价格及粮食市场动态等监测分析,合理选择监测点,落实相关监测人员,及时报送市场监测信息。同时,对发生洪水、雪灾、地震以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传染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密切跟踪,因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要进行分析研判,同时加强市场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二)预警预报

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粮食市场监测的信息数据,结合我县社会、经济及国内外粮食产销情况等多方面的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当出现全县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大幅度上涨,涨幅环比超过30%,且持续三天以上或有可能出现显著上涨的情况时,进入预警状态,启动价格日报制度,密切监测市场;当该情况持续七天以上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发出预警信息,并提出应对意见建议。

    (三)信息报送

信息报送实行逐级报告制。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内出现粮食突发事件后,要组织发改局、粮食、市场监管等部门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县粮食应急领导小组根据情况向县委县政府、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程序

出现粮食应急突发事件时,各乡镇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指导辖区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当确认出现县级(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要按照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立即响应,对应安排部署应急相关工作,并向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在下列五种状况下,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视情逐级启动本预案。

1.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进入国家级(I级)粮食应急状态,粮食紧急状态已波及到全县或粮食主销区等其它地区,但尚未波及到我县时。

2.县政府应急工作指挥部宣布进入县级突发事件应急状态,需要调动粮食应对时。

3.接到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紧急报告后,确认出现县级(I级)粮食应急状态时。

    (二)县级(I级)应急响应与处置

1.应急预案启动

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有关信息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研究,在4小时内逐级向州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上报有关情况,请示启动本预案,进入县级(I级)应急响应,并在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囊谦县粮食应急供应预案实施细则》组织各成员单位展开应急工作。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向县政府请示启动本预案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库点及品种、数量、质量、库存成本和销售价格;

(2)动用县级储备粮的资金及补贴费用来源;

(3)动用县级储备粮的使用安排和运输保障,如实物调拨、加工供应、市价销售、低价供给或无偿发放以及保障运输的具体措施等;

(4)其他配套措施。

2.应急处置

县政府批准启动本预案后,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成立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本单位的职责,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1)根据县政府启动县级(I级)预案的指令,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农商行囊谦县支行等单位和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的落实及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运输、供应,拟定上报运输计划,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合理安排交通通行和运力等,确保将粮食组织调运到位。同时,将有关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县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在粮食应急供应中,当县内出现粮食供不应求,县级储备粮不足于应付市场供应的情况下,由县政府报玉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请安排县级储备粮。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级储备粮动用的计划衔接及组织粮食调运和市场供应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应急救济粮的发放工作。

(3)多渠道组织货源,增加市场粮食可供量。由县粮食局负责与建立长期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的县级或地区及时取得联系,或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请求粮食产区或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帮助组织成品粮或部分品种的原粮货源。并就商定粮食采购价格,粮款筹措等问题经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研究,报经县政府同意后组织力量紧急调运。同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县内粮食经营企业通过不同渠道积极组织外埠成品粮油货源,增强粮食供应能力,保障粮源充足,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需要。

在应急处置中,除采取上述措施外,必要时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价格干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报县政府批准,对从事粮食经营的法人、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的粮食价格实行最高限价、提价申报、进销差率、批零差率控制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具体价格指标及地域范围由县发改局会同县粮食局等有关部门确定。

(2)库存监管。为防止囤积居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并报县政府批准,实行粮食经营者库存管理,粮食经营者的库存最高不得超过三个月以上销量的周转储存量。具体监管工作由县市场监管局、县粮食局负责。

(3)临时征用及定量供应。经县政府批准,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依法统一紧急征用粮食经营者的粮食、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必要时在重点地区对粮食实施统一发放、分配和定量销售,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要。

(4)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在接到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①进入县级应急状态后,启动价格日报制度,24小时监测本辖区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上报本级政府和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

②各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配、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③迅速执行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3.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统一发布粮食应急事件处置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缓解社会恐慌心理,严防次生、衍生事件发生。做好对涉粮网络舆情的收集和研判,及时澄清不正确的传闻或谣言。同时,及时向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三)县级(I级)应急响应

1.县级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本县粮食应急预案,并向县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2.县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及时动用县储备粮稳定市场。如动用县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县级储备粮,由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商行囊谦县分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

(四)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县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要向同级政府提出终止实施县(I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及时终止实施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五、应急保障

    (一)粮食储备保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落实地方储备规模,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引导企业保持必要的商业库存,建立形成以地方储备为主体,社会企业责任储备,企业商品库存为辅助的政策性储备与企业商业储备向结合的储备体系,为粮食应急供应提供充足的粮源储备,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1.政策性储备。按照国家核定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建议计划,结合全县供需、应急、财力等实际,保质保量、分级落实,为保障应急供应,政府储备中应建立一定数量的成品粮储备,规模采取“10+5”模式,即县级成品粮储备不少于囊谦县政府所在地城镇户籍人口10天的应急供应量,县级成品粮储备不少于辖区全部户籍人口5天的应急供应量。同时,优化储备布局和品种结构,积极引导社会及商业库存增加到半年水平,形成保全全县1年消费的储备体系。

2.商业储备。所有粮食经营企业都要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保持必要的商业库存。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3.建立完善中央储备粮协同运作机制。发挥中央、地方储备粮在粮食应急调控中的联动互补作用。

    (二)粮食应急系统保障

进入县(I级)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出库、运输及成品粮供应,在省粮食应急供应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由县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保障网络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满足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加工网络。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的原则,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本级发改、财政、农商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扶持本辖区内一些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且常年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企业,承担本级应急粮食的加工任务。

2.建立和完善粮食应急供应网络。根据城镇居民、当地驻军和城乡应急供应的需要,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各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审核认定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军供网点、平价商店、连锁超市、商场及其他粮食零售企业,委托承担粮食应急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网络,做好应急粮食的调运准备。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和供应网点的布局科学规划,确定运输企业、运输线路、储存地点、运输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等,确保应急粮食运输。在粮食应急中,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确保应急粮食运输畅通。

4.强化企业义务,统筹协调组织。粮食应急供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与应急认定加工、供应、运输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并指导各企业制定粮食应急预案,建设应急队伍,开展应急演练,并随时掌握企业动态。应急加工、供应和运输企业名单要逐级上报县粮食局、玉树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实行动态管理。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认定的应急加工、供应和运输企业必须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粮食的出库、加工、调运和供应。

    (三)应急设施建设和维护

各级要将应急设施建设列入规划,强化保障,积极争取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调控和应急设施项目建设扶持政策,加强大中城市及其他重点地区粮食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

    (四)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县食应急供应指挥部及办公室要指定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保证通信畅通。

    (五)培训演练

应急演练是培训应急队伍,熟悉应急工作流程,提高应急实战能力,保证预案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各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级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演练,尽快形成一支训练有素、反应灵敏,能够应对各类粮食应急突发的专业化队伍。

六、后期处置

    (一)评估和改进

应急供应任务结束后要及时对应急处理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二)应急经费和清算、审计

1.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地方储备粮发生的价差、贷款利息和运输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分级及时进行清算。

2.对应急动用的地方储备粮或采购省外粮油占用的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玉树州分行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

    (三)应急能力恢复

根据应急状态下对粮食的需要和动用等情况,要在12个月内按原计划规模及时补充已动用的各级储备粮。同时,引导企业补充必要的商业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四)奖励和处罚

1.对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

(4)有其他突出贡献。

2.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和处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实施  粮食应急措施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  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在粮食销售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3)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运输企业违抗粮食应急工  作领导小组命令,不接受粮食加工、供应和调运任务,不按指定  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等其它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4)有特定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5)粮食储备或经营企业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

    七、附则

(一)县政府应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和完善本级粮食应急供应预案。

(二)军粮供应部门要根据本预案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军粮供应实际情况,与各驻军部队、武警部队共同协商,研究制定军粮供应应急预案。